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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24〕325号)
2024-07-10 08:43  点击:268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市监食经〔2024〕325号
发布日期:2024-07-09
生效日期:2024-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本市夏秋季温度高、湿度大,微生物易于生长繁殖和产生毒素,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段。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严控严管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

要结合行政区域食品经营特点和监管实际,认真分析历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区域、易发单位、易发环节、易发品种和典型问题,科学研判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趋势,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确定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和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压实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重点突出、举措有力,要抓部署、抓落实、抓督查,务求实效,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合理统筹监管资源,不断强化业务能力建设。要更新配置快速检测、现场调查控制等应急装备。根据实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演练。

二、突出重点,加大排查力度

要根据食品经营业态和经营项目,结合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和有毒动植物中毒的发生原因和以往案例,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问题整改。

(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1.热链盒饭是否经过微波二次加热,并采用保温箱等保温设施设备配送;桶饭在膳食储存、配送时是否采取加热保温措施;

2.加工供应数量是否超过核准的每餐次加工数量;

3.食品加工、储存过程中食品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冷链为≤10℃或热链为≥60℃);是否超过食用期限(热链3小时内,冷链24小时内);

4.生熟食品及工具容器是否严格分开,是否有生熟标记,是否存在混用;

5.是否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措施;

6.是否使用回收剩余饭菜,是否落实过期食品销毁登记制度;

7.是否开展检测检验和食品留样。

(二)中央厨房重点检查内容:

1.中央厨房食品经营项目、食品品种是否与许可核准内容相一致,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即食食品的行为;

2.加工即食食品、热加工半成品的中央厨房是否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储存过程中温度、时间等关键点,冷藏冷却设备的数量及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3.加工即食食品的,其生熟食品及工具容器是否严格分开,从业人员卫生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5.是否存在从门店回收食品重新生产加工或更改标签后供门店再次使用,是否落实过期食品销毁登记制度。

(三)单位食堂、旅游接待饭店、大型活动接待酒店、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办酒场所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违法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和团体膳食外卖经营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生食水产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行为;

3.生熟食品及工具容器是否有标识,是否严格分开使用,是否存在混用现象;

4.食品加工制作专间洗手消毒设施、空气消毒设施、空调设施、冷藏设施、净水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转;专间温度是否控制在25℃以下;专间是否存在生熟混放;

5.是否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措施;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8.是否配齐“三防”设施设备并落实有害生物防制要求;

9.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是否存在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行为;

10.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办酒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是否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

11.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是否依法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对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辖区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整改。

三、从严查处,惩治违法行为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责令改正,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发现存在以下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

(一)未经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制售;

(二)门店或供餐现场从门店回收食品重新加工或更改标签后供门店再次使用;

(三)违法经营毛蚶、炝虾、醉虾、醉蟹,鲜活河豚鱼及其肝脏,来源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等违禁食品;

(四)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的野生蘑菇、熟食、凉拌菜等违法行为;

(五)未经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特别要重点排摸建筑工地、交通枢纽、城乡结合部等周边区域);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四、强化宣教,开展行政指导

要组织辖区重点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夏秋季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结合食品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尤其是今年东北油豆、芸豆等豆类加工不当等造成餐后不适的新情况,进行案例宣教,增强重点单位的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食品经营者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再培训、再教育,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对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教。

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工作,配合区食药安办开展流动厨师及相关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督促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落实提前报告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的要求。协助街镇食药安办对农村集体聚餐开展事前检查与事中指导。

五、协同配合,做好应急处置

要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进一步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同配合,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疾病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等多方协调联络机制。

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等规定,立即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防止事态扩大。尤其是要注意对可疑肇事单位果断采取控制措施,督促可疑肇事单位第一时间通知相关用餐单位或消费者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防止发生后续病例,防止事态扩大蔓延。要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查明食物中毒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积极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时掌握和跟进流行病学调查进度、数据和结论。要落实信息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和规范性,确保食品安全事故能按规定上报。不得缓报、谎报、瞒报。

接到疑似学校食物中毒,以及指向同一食品经营者、多次反复疑似食物中毒投诉举报或发病人数较多的疑似食物中毒投诉举报和报告时,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置。对经过调查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肇事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从严处罚,落实处罚到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调查中发现肇事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部署至各基层市场监管所和相关内设部门,并认真对照通知要求查找薄弱环节,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夏秋季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有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及时报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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