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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卫食品函〔2024〕3号)
2024-06-07 10:17  点击:1556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新卫食品函〔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6-05
生效日期:202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

二、优化备案管理工作

(一)取消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加盖备案公章(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电子印章),取消备案号(即不再标注备案编号),取消备案有效期五年(即不再设备案有效期)。

优化后办理流程:我区食品生产企业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xinjiang.gov.cn/),登录企业法人账号后进行在线办理。属于备案范围且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并及时公开;不属于备案范围或属于备案范围但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二)需提交的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供编制说明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优化后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内容完整、前后一致,为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后的清晰的电子材料):

1.营业执照或生产许可证。

2.企业标准文本及企业自我承诺(见附件)。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还应提出申请,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三)办件类型由承诺件(原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改为即办件。

(四)备案办理机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改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三、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鼓励我区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

(二)食品企业应对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企业标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及其他应当进行复查情形的,企业应当主动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复查,确保其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企业自我承诺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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