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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整治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市监餐〔2024〕198号)
2024-06-06 09:39  点击:598
发布单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榕市监餐〔2024〕198号
发布日期:2024-06-05
生效日期:2024-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

按照省、市纪委监委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整治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要求,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制定《福州市整治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5月31日

福州市整治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部署,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结合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工作要求,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专项整治以及省、市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部署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整治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工作方案》,经研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总结推广2023年“点题整治”工作实践,固化有效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校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夯实承包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统筹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力量,着力解决管理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违纪违法等突出问题。通过点题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一批突出问题、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选树一批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建设成果,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健全常态化治理体系,形成民生治理品牌,切实保障全市中小学学生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通过整治,力争实现全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排查整治覆盖率达到100%,中小学校集中用餐陪餐率达100%,全市校外供餐单位100%由县级教育部门组织招标,全市中小学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97%、全市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100%。

二、整治内容

(一)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保洁不到位,食材采购查验、加工操作流程、质量把控不合规等问题;开展校外供餐单位和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全覆盖排查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学校食堂和配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督促指导辖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本地区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监管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督查,督促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是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的辖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校外供餐单位和中小学(含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与当地教育部门的协同配合,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处理和事故调查,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1.强化事前审核。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主体准入。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条件开展许可工作。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律不允许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同时,要继续强化对全市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许可经营条件合法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始终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开展经营活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要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无法满足许可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2.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依法监管、分类监管、协同推进、公开透明、全面覆盖、风险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管,完善包保责任体系。要针对突出问题、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隐患,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对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按规定频次实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建立不定时全流程监管机制,属地责任监管人员每年至少保证4次日常监管(每学期不少于2次),其中每学期1次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校外供餐单位实施全流程监管,责任到位,监管到位,特别排查配送过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立整立改。

3.做好事后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还要追根溯源,强化源头管理。对作出处罚的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并在日常检查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根据相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教育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疑似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转包分包“校园餐”行为的问题线索,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对违法违规依法需要予以纠正整改的行为,要监督其进行及时地纠正整改,并做好后续的跟踪检查,确保纠正整改得以落实。涉及犯罪的,应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强化企业培训提升。持续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校外供餐单位坚持把培训作为提升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在制定全年培训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校外供餐等特殊性,制定专项培训内容和计划,促进员工管理能力提升。

5.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质量管理等制度规范,引导各级学校及校外供餐单位建立科学、实用、可操作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系统管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点,健全校园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促使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保障校园师生安全用餐。

(二)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整治内容(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规范中小学校食堂自主经营、承包经营及校外供餐行为,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健全体制机制;配合卫健、疾控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监控监测评估。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督促指导本地区学校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制订审核相关政策,加强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部门落实主管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本辖区供餐单位遴选、管理、评价、退出机制,组织本辖区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工作,建设、改造学校食堂,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发挥法制部门、法律顾问力量,研究制定规范合同模板供学校参考。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处理和事故调查,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1.学校履行主体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严格落实校长负责制,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职责。严格食堂承包运营准入,规范运营管理,强化食堂公益性经营、食材采购和食品安全等日常排查和监管,持续深化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对发现的问题严格台账管理,限期整改到位,对师生满意度低、食品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承包商依法解除合同(协议)。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校级领导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校级领导及值班教师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校就餐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邀请家长陪餐,陪餐过程包括接餐、验收、就餐等全环节,陪餐结束后填写陪餐意见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公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注重向师生和家长等重点群体,征集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线索。征集到线索后,应及时处置和反馈相关诉求,第一时间明确责任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梳理,及时核实、追根溯源、限时解决,把监督落到实处。建立家长监督、学生监督、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回应意见建议,营造良好共建、共治。建立健全校外供餐单位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从约定事项、违约侵权责任等方面规范合同管理,严防转包、分包行为;强化供餐过程监管,要求供餐单位提供车辆GPS行驶轨迹和全程视频监控,强化全流程、可追溯监管。

2.中小学食堂管理。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对自主经营的食堂,要压紧压实中小学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强化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师生监督,不断提升供餐质量。采取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食堂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有资质、有实力、社会信誉良好的经营单位,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加强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定期考核评价,明确退出机制。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教育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中小学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统筹指导学校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

3.校外供餐单位监管。县级教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应当组织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学校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约定配餐服务考核办法及退出机制,合理确定卫生、质量、价格等实质性条款,明确实际加工供餐地址与中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信息一致,严禁配餐转包、代加工。学校完善校外供餐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安排专人负责配餐食品的查验、分发和留样等工作,认真做好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内部培训。定期检查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点环节控制等情况,并对供餐单位食品每餐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自降低供餐质量标准或随意更改食谱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学校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同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严肃追究企业和法人代表责任,列入“黑名单”管理。

4.“营养餐”食品和资金安全监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聚焦职责履行,切实贯彻《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相关要求。严格供餐管理,规范营养餐加工制作流程和供应管理,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和出入库盘点制度。科学编制营养食谱,不得违规使用深加工食品和预制菜品,筑牢食品安全屏障。规范招标采购流程和供应商资质审查,规范采购管理,科学编制采购需求,按照合理基准价采购食材。教育主管部门及时足额下达补助资金并严格资金管理。学校应设立食堂专账,独立核算,加强膳食补助和学生餐费的管理,严防虚报冒领、克扣截留、贪污侵占、违规列支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强化日常监管,按时填报相关监管信息,定期在公示栏上公开食堂采购及收支情况,确保每一分钱都吃进学生肚子。

三、时间步骤

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5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地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对照本工作方案,细化制定本地区“点题整治”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工作专班。要动员和发动各基层部门充分参与到本次专项整治中来,确保组织到位、部署到位、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各地教育部门要对本地中小学校食堂经营情况、校外供餐情况等开展一次“全覆盖”摸底,汇总上报至市教育局。后期于每学期初做好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6日至9月30日)。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春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中高考守护等专项行动,组织对本区域全部中小学学校食堂、“营养餐”和校外供餐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制度,强化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各环节管理,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并公开相关信息。督促指导学校规范食堂承包经营和校外供餐行为,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及时公布中标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名单,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遴选、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约束转包、分包行为,坚决整治学校“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等突出问题,重点清查不履行合同(协议)约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建立“营养餐”部门联合督查、教育部门定期检查制度,加快自查自纠问题整改。设立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专门台账,合理确定食材采购基准价,定期公开食堂收支情况,严控“侵蚀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食材采购不规范,供餐单位违规经营,供餐质量不高、供餐监管不严”等食品和资金安全风险。

(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认真梳理、汇总、统计、分析“点题整治”开展以来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有关数据,深挖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力争取得可感知、可检验、可评判的工作成效;全面总结工作情况,提炼好措施、做法与经验,探索中小学校园新型食堂管理和校园供餐模式,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整治措施

(一)开展“飞行检查”。在前期摸清底数、广泛收集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发挥“点题整治”双牵头工作机制优势,由市场监管联合教育部门,随机开展“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基层一线,通过满意度测评、个别访谈、突击查访、重点排查等方式,精准发现问题。对舆情和投诉举报较多、抽检多批次不合格、日常检查问题较多、满意度低、问题反映强烈的开展重点排查倒查,及时形成“问题清单”,要求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及时报送派驻纪检监察组。

(二)实行定期会商。市县两级建立市场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会商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重要工作会商,必要时开展专题会商。市场监管和教育主管部门汇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存在困难,认领问题,加强对整治形势和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派驻纪检监察组汇报监督工作推进情况,协商提出对策建议。

(三)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中小学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空白,规范校外供餐的配送、验收、分餐操作和食堂承包经营招投标制度,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堂承包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退出机制,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指导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制定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团体标准,在行业内带头规范经营,示范引领我市校外供餐单位落实食安主责。

(四)强化设施提升。各县(市)区要督促中小学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等重点场所利用暑假期间进行软硬件升级改造,解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改造成效宣传工作,为秋季学期食品安全工作打下扎实基础保全市校园食品安全。

(五)注重示范引领。各县(市)区要发挥“头雁效应”,高标准培育示范中小学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有针对性组织部分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学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现场观摩学习,营造比学赶超当先行、查缺补漏励后进的氛围,促进互学互鉴,推动校园食品安全自身建设提档升级。

(六)建立惩戒机制。市场监管、教育主管部门要畅通市县两级问题反映渠道,对食品安全问题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对多次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曝光、师生满意度低、审查调查发现的关联企业,开展追溯倒查和重点清查排查,精准发现问题。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以及食材供应商信用档案以及失信企业(人员)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对市场或行业准入、任职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实施限制和禁入,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七)健全共治体系。建立“部门牵头、师生参与、家校联系”三方联合联动的整治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吹哨人有奖举报制度的作用,着力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内部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学校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社会公开食堂采购、供餐单位、带量带价食谱、陪餐人员等信息;通过在校门口张贴学生餐“码上投诉”二维码,组织家长进行抽查走访,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家校社”协作配合,形成师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管理的整治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把整治工作作为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成果的重要抓手,建立“上下贯通、一体部署、同向发力”的两级联动机制,强化对县级的指导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级工作专班要建立健全综合协调、信息通报、督促检查、应急处置等机制。

(二)压实各方责任。严查学校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悬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责任缺位、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督管理责任落而不实、应急处置工作失当等问题,坚决斩断食堂违规经营、“校园餐”违规发包配餐的灰色利益链。开通举报邮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反映的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师生家长知情权、监督权。对于“点题整治”工作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要运用“三书一函”(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联合通报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对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要按规定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处置。

(三)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直播检查、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提升宣传效果。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致家长一封信”“开学第一课”“课后服务”等途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制止餐饮浪费。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榜单制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梳理整治做法、成效、亮点,积极向社会进行宣传,着力培育打造纪委监督推动下的民生治理品牌。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于5月至7月每月10日、20日,8月至10月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工作进展统计表(附件1、2)分别报送给市市场监管局餐饮处、市教育局学安处,并于10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含案情简介、案件特点及亮点、处罚决定书)和阶段性总结(含取得成效、主要举措、难点问题、下一步计划)分别向上级相应部门报送。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处:

联系人:黄欣,联系电话:22032681。

市教育局学安处:

联系人:姚旭,联系电话:83332059。

市教育局教资中心:

联系人:邱伟思,联系电话:83326420。

附件:   1.全市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市场监管部门).doc

   2.全市中小学配餐及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进展统计表(教育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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