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2024-05-20 10:53  点击:251
发布单位: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5-17
生效日期:2024-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24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满足条件的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2)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推荐本辖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绿色制造名单。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广东”);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失信被执行人。  

二、具体要求  

(一)绿色工厂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3.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4.必须是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且清洁生产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绿色工业园区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3)。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绿色工厂数量多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1.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3.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4)进行评价。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已列入工信部绿色制造名单的,自动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无须再次申报。  

(二)近年获得技术改造相关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积极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循环化改造园区,应积极申报绿色工业园区。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参照相关模板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名单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我市将视情况公开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工作情况。  

(四)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园区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查确认,确保符合申报要求,并于2024年5月28日前将汇总表(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我局(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同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五)我市将按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得分排名择优推荐至省。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docx

2.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3.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4.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17日  

(联系人:覃永懂,电话:83123838)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鲁政发〔2024〕7号)
上一篇:2024年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和化妆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