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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24〕10号)
2024-05-20 10:59  点击:679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24〕10号
发布日期:2024-05-16
生效日期:2024-05-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系列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更好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履职、执法为民,进一步提升执法理念、贯通执法环节、集成执法机制、增强执法互动、拓展执法功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为民服务效益最优化,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服务。到2024年底,行政执法制度更加公平、简约、可预期,行政执法体系更加健全、系统、顺畅,行政指导更加精准、执法监督更加有力。到2025年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成熟定型,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生硬执法、过度执法、重复执法、低效执法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得到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满意度有效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行政许可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一次性告知相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以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为基础的差异化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机制。强化许可和监管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动态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备案的前置条件和标准,持续完善公平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省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各市、县〔市、区〕政府。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并依法公开监管规则和标准,重点明确行政检查内容、对象、方法、频次等要求,增强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现行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相互不衔接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评估论证,属于地方制定的,及时协调解决;属于上级制定的,及时提出完善建议。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发布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聚焦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动态更新、持续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推广执法监管“一件事”场景应用,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鼓励各地探索对行政执法辅助支撑设施、设备、技术检测等资源的统筹管理和集约共享。(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三)加强合规行政指导。推动产业合规指引与监管标准有机衔接,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建立“预约式”指导服务机制,鼓励企业主动提出合规“体检”需求,依托企业综合服务线上线下平台,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精准性的跨部门联合指导,开展入企指导服务时着便装,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帮助整改。加强企业合规结果运用,探索将合规体系运行效果与行政检查比例、频次等相衔接。加强行政指导制度建设。(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四)丰富执法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数字监管应用,加强数据智能分析,提升问题前端感知、监测预警能力。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特点,区分日常巡查、抽查、核查等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原则上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线索发现等为基础,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在严守法律、安全、道德底线前提下,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上级机关尚未确定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指定主管部门。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健全行政处罚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推进“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提高执法效率。(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数据局,省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五)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统筹管理本区域行政检查计划,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更大力度落实“综合查一次”,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行政检查。深入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拓展“行政行为码”应用场景,推进亮码检查和查后评价,保障企业和群众对行政检查的监督权。推行简单检查事项委托查,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除全国统一部署外,开展全行业、全地域涉企专项整治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后,要及时将工作方案、检查情况等向同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备案,并相应调整本机关后续行政检查计划,减少重复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实施检验、检测、检疫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变相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六)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地区新设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乡镇(街道)原则上直接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重点细化量化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建立健全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调整适用。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单位一清单”集中公示。(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七)协同推进整改帮扶。推广信用修复告知书、合规指导建议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书同达”机制。建立信用修复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一处修复、处处同步”。将制定失信惩戒措施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适用执行协议、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方式。罚后整改涉及跨领域监管职责或较为专业复杂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商相关监管部门明确整改标准和步骤,联合帮助企业以低成本消除违法状态,避免“罚后不管”“天价整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八)加大执法协调监督力度。加快构建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各级政府要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具体事务,相关部门压实本领域行政执法层级指导监督职责。开展行政执法分析通报,推行行政执法报告书、监督通知书、监督决定书和风险提示函的“三书一函”监督机制。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典型案例和重大案件发布宣传,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领域容错清单。(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九)强化执法互动合作。将“枫桥式”工作法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推动行政执法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机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时,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贯通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与“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畅通执法类咨询服务、投诉举报、诉求反馈绿色通道,完善快速响应、满意度评价等配套机制,高效闭环解决涉企问题。发挥行业协会、平台自治作用,引导企业自查自纠,提升自身防范风险能力。对重大、疑难、复杂或明显存在较大经济风险的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探索开展经济影响评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十)推进执法与立法、司法、守法联动。强化行政执法结果运用,加强执法效果、案件影响、社会诉求等综合研判,及时对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提出立改废释建议。按照“一件事”要求,建立高频违法行为研判和治理机制。精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作用,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自纠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规范化建设,健全案件移送、线索通报、办案协作、数据共享等方面协作配合机制。坚持“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推动普法在前端、在日常,以精准普法促进全社会法治进步。(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级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省级层面由省司法厅协调督促,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落实各项具体任务。各地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主体,构建上下联动、协同发力、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鼓励基层首创。建立“揭榜挂帅”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多措并举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打造“最佳实践”,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促落实。省司法厅要将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纳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法治浙江建设考核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送省司法厅。

本意见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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