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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05-20 10:29  点击:716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于2024年2月1日出台了《河北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出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强化质量管理要求,解决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设施装备水平低、屠宰行为不规范、过程管控不严格等问题。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在许昌召开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推进会,就《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为推进我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河北省〈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三、实施时间和阶段任务

首次省级检查自2024年1月开始至2025年12月结束。

(一)动员宣传准备阶段(2024年1月至3月)。加强宣传、学习,使所有检查人员、畜禽屠宰管理人员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要负责人充分了解、精准掌握《规范》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企业自查自评阶段(2024年4月至6月)。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全方位对照检查、改造提升,并按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为迎接首次省级检查做好充分准备。

(三)组织实施检查阶段(2024年7月至12月)。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自查,县、市逐级申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省厅统一组织对其实施《规范》情况的首次检查。

(四)企业整改提升阶段(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推进。对有升级改造意愿且通过技术改造能符合《规范》要求的,指导其明确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对不符合《规范》且不愿意改造的,引导其退出屠宰行业。完成整改的时限最迟不晚于2025年6月30日。

(五)整改达标验收阶段(2025年7月至9月)。限期整改企业完成改造后,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步验收且验收意见为已达到《规范》要求的,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验收组进行复验。

(六)检查结果运用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省级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检查结果通报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四、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按照省级方案狠抓落实。

(二)建立检查队伍。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建立省级《规范》现场检查员库,确保检查科学公正、尺度一致。必要时,邀请省外现场检查员参加检查。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组,并做好相应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技术改造和生猪屠宰产品供应统筹工作,严防改造期间出现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

(五)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点管理。确需保留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应在2025年年底前出台生猪定点屠宰点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条件、质量管理要求,并严格限定其生猪屠宰产品具体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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