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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5-08 14:22  点击:464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4-29
生效日期:2024-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解读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一、编制背景  

2020年6月2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有效期两年,现已过期。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准入行为,结合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证照同办”以及高效办成餐饮一件事等重点任务,便捷市场主体准入准营,持续优化我区市场营商环境,现结合登记管理工作实际,行政审批处组织人员进行起草修订工作。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借鉴了外省经验。  

二、编制过程  

行政审批处牵头成立修订专班,邀请系统内外食品经营管理专家参与,起草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向各地州市局及各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并用时14天在自治区局官网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累计收到意见建议5条,采纳3条,未采纳2条。为确保制定的办法符合我区实际,修订期间开展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工作,前往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喀什地区、克州与食品登记办理以及监管人员座谈,在和田地区墨玉县与小餐饮、小食杂店业主座谈。3月27日,组织法规处、食品经营处、乌鲁木齐市局、哈密市局现场讨论,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上会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由法规处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完成自我审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二条,涉及内容包括总则、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与受理、食品经营登记证审查与决定、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延续与注销、登记证管理、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规定了本办法实施的依据、适用范围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二)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与受理。规定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及申请材料等。  

(三)食品经营登记证审查与决定。规定了食品经营登记证在先核后证及告知承诺办理方式下的审查、整改、决定程序等。  

(四)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延续与注销。规定了食品经营登记证变更、延续与注销的形式、申请材料及审查程序等。  

(五)登记证管理。规定了食品经营登记证载明事项、证号编制规则、效期等。  

(六)监督检查 。规定监督检查职责。  

(七)附则。明确了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以及该办法实施日期。  

四、《办法》的亮点  

按照食品经营类审批梯度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应低于经营许可的要求,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减少了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材料;二是优化了审批方式,增设了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三是完善了核查表单,对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分别制定了核查打分表;四是优化了核查手段,可以进行远程视频核查;五是允许核查未通过的申报单位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也可发证;六是扩大了登记换证时限范围,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期间,提出申请即可;七是优化食品经营登记变更和延续程序,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核查;八是调整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编码方式,便于查询统计;九是与最新法律法规规章保持一致,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删除了半成品制售,不再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办理登记。

政策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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