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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4〕17号)
2024-04-17 14:03  点击:385
发布单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京政农发〔2024〕17号
发布日期:2024-04-16
生效日期:2024-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结合当前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7日

北京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本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优化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和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不同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任务安排,确定本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4.5万头。在当前各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基础上,结合生产实际,各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新数量见附件1。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结合本市生猪生产实际,对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和过度减少情形,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对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情形,以市场调节为主,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22%区间(含92%和122%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含85%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各区农业农村局要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3.红色区域: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市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区农业农村局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任务分工,结合本市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本市规模猪场保有量30家(见附件1)。各区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区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国家要求,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区农业农村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工作(见附件2)。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下的规模猪场可结合实际确定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各区重点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至乡镇、村和规模猪场。要引导养殖场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将参照农业农村部监测制度开展生产监测,并向各区农业农村局反馈相关指标数据。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在工作力量、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加大政策支持。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应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增加信贷投放和给予贴息补助。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函》(京政农函〔202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附件: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附件1

各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万头)

规模猪场保有量

(个)

房山

1.00

2

昌平

0.30

2

通州

0.20

1

顺义

0.50

8

大兴

0.20

2

怀柔

0.15

1

平谷

1.25

6

密云

0.30

4

延庆

0.60

4

合计

4.50

30

 附件2

  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材质:铜质

  规格:50厘米×70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毫米

  文字:1.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字高7.2厘米×宽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字高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年二月(每年二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字高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每月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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