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24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内农牧通告〔2024〕1号)
2024-03-21 11:51  点击:311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内农牧通告〔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3-20
生效日期:2024-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2024年禁渔期、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河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自然(非人工形成)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

黄河内蒙古段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黄河干流内蒙古段、黄河干流内蒙古段一级支流,及所属湖泊、大中型水库划定为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禁止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批。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非法捕捞犯罪的线索,请积极主动向各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三、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12345。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24年3月18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最新|GB 2760-2024比对解读之-表A.2的变化
上一篇:最新|GB 2760-2024比对解读之-表B.1的变化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