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恢复我省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实行禁渔(捕)制度。现将禁渔(捕)期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渔(捕)范围及时间
(一)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1.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水泡等水域为55天,自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
3.绥芬河干流二号桥以下及瑚布图河干流水域为83天,自5 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 时。
4.其它水域为55天,自5月16日0时至7月9日24时。
(二)林蛙
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的禁捕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禁捕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二、禁渔(捕)要求
(一)在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二)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实行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等有效措施,实现渔船源头管控。尼尔基水库等禁渔期存在差异的交界水域,要加大作业渔船管理力度,对方水域禁渔期间要严禁到对方水域作业。
(三)禁渔(捕)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的,须经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四)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林蛙禁捕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捕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全人工养殖林蛙的市场主体要持有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五)对于违反禁渔(捕)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省级:0451-84681587
哈尔滨市:12345
齐齐哈尔市:0452-2797510
牡丹江市:0453-6235110
佳木斯市:0454-8420253
大庆市:0459-6396066
鸡西市:0467-2376971
双鸭山市:0469-8856997
伊春市:0458-6119206
七台河市:0464-8665180
鹤岗市:0468-3330013
绥化市:0455-8383080
黑河市:0456-8254166
大兴安岭:0457-2133008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