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于4月8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及时依照《清单》规定,予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本着行政效率的原则,可不予立案,但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三、在适用《清单》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要注重引导进行合规整改,督促其建立有效的违法预防体系,推动市场主体合规守法经营。
四、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未列入《清单》,或不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决定。
五、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六、本《清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同时废止。本《清单》实施之前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清单》规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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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闽市监规〔2024〕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