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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4-19 11:26  点击:608

为加强自治区地方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面对新时代粮食安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及我区人口形势的新变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聚焦扛稳粮食安全重任,以保障区域粮食市场供应为目标,结合政府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保供稳市、应急情况处置等需要,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数量真实、责权清晰、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覆盖全区的成品粮油储备体系,着力提升自治区成品粮油储备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的粮油市场供应充足和社会稳定。

二、制定必要性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四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为保障应急供应,各地应建立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储备,并制定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二)成品粮储备是政府粮食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状况,保证粮油市场供应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对成品粮储备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加快补齐自治区成品粮储备制度建设的短板,进一步完善储备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政府储备成品粮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迫切需要制定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三、制定依据

《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分别是总则、仓储管理、质量管理、轮换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核定规模标准和品种、管理权限、承储主体、应急动用机制及费用确定要求。《办法》所称地方成品粮储备,是指粮权归属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地方政府,用于调节区域粮油市场供求,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稳定粮油市场所建立的面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菜籽油、棉籽油等,具体品种根据当地居民饮食习惯确定)储备。

(二)第二章“仓储管理”。明确了成品粮油存储布局、约定权责、承储企业条件、储存仓房货位在安全、卫生、技术、管理、运输、粮情检测及统计台账规范化等要求。

(三)第三章“质量管理”。明确采购粮源要求,包装及标识、质量管理等方面要求。

(四)第四章“轮换管理”。地方成品粮储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常储常新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除应急动用外,地方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模数量的90%。成品粮油储备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严禁超期储存。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原则上每季度开展相关检查不少于1次。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地(州、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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