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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粮规〔2024〕1号)
2024-04-17 14:05  点击:626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新粮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4-09
生效日期:2024-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6-05-31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4月8日

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加强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运高效。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成品粮储备,是指粮权归属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地方政府,用于调节区域粮油市场供求,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稳定粮油市场所建立的面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葵花籽油、菜籽油、棉籽油等,具体品种根据当地居民饮食习惯确定)储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地方成品粮储备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各地(州、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地方成品粮储备规模。

第五条地方成品粮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

第六条承担地方成品粮储备任务的收储、加工、销售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成品粮储备的运营管理,并对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承储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报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各地应建立健全地方成品粮储备应急动用机制。应急情况下动用成品粮储备,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恢复库存。应急动用成品粮储备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审核清算。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下达的应急动用指令组织投放供应。

动用地方成品粮储备应当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动用的原则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动用下级地方成品粮储备。

第九条地方成品粮储备所需各项补贴费用标准和储备管理费用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办法由本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支出,用于成品粮储备保管、轮换、贷款利息补贴等,并及时拨付。

第二章仓储管理

第十条地方成品粮储备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存放,储备布局应当符合交通便利、运输顺畅、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等条件。因特殊情形,可在自治区内跨地(州、市)、县(市、区)代储。

第十一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取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地方成品粮储备委托代储协议书》,明确承储品种、数量、质量标准、费用补贴标准、轮换动用、包装规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承担地方成品粮储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粮油仓储设施需经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仓房及附属设施设备具有自有产权;

(二)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房条件及配套附属设施设备,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并符合安全生产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

(三)具备应急调用时所需的出入库和运输保障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仓储技术保管能力及粮食质量检化验能力;

(五)企业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地方成品粮储备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定期对地方成品粮储备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

第十四条用于储存地方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成品粮储存功能要求,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污染源、危险源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积极采用低温、准低温等绿色保鲜、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储存品质和安全,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承储企业能够实现与自治区智慧粮库信息化平台数据交换,仓房内部应配备可视监控等电子设备,实现实时视频监管。

第十六条地方成品粮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地方成品粮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方便出入库”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每仓(货位)须悬挂货位卡,标明仓(货位)号、粮油权属、品种、数量、质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内容。地方成品粮储备货位应与商品粮油货位有明显区分。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成品粮储备出入库和库存实物台账,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上传自治区智慧粮库信息化平台。

地方成品粮储备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油统计,由承储企业统计上报。

第十九条地方成品粮储备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粮食运输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地方成品粮储备一般采用市场通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和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一条采购的地方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完整保存相关检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地方成品粮储备储存期间和出入库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地方成品粮储备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方成品粮储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常储常新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和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均衡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除应急动用外,地方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模数量的90%。成品粮油储备应在保质期内安排轮换,严禁超期储存。

第二十四条地方成品粮储备轮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5日前向本级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报告成品粮年度储备、轮换、动用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地(州、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地方成品粮储备属地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成品粮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相关检查不少于1次,同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成品粮储备规模、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地(州、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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