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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4〕7号)
2024-04-17 11:37  点击:349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24〕7号
发布日期:2024-04-16
生效日期:2024-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学深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服务全市大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良法促发展、促改革,保安全、保民生,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过程中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重大事项等,要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按照市委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立法工作,确保政府立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立法为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关切,将着力点更多放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性突出问题上,放在更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上,使每一项立法都能够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经得起实践检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对于改革事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及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加快本市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把调查研究作为必经环节,对立法中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做到不调研不决策、先调研后决策。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智库专家作用,保证制度设计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坚持良法善治,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立法协调。立法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积极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和存在问题应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草案送审稿中作出说明;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者报告。市司法局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办公厅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跟踪了解各部门立法进度,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列入计划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高质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立法工作负总责,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承担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对于《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立法规划》中2024年未安排提请审议的项目,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于2024年10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论证报告。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2日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立法规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以市人民政府为提案机关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项目

第一类项目:安排审议项目,条件比较成熟或者本市改革发展迫切需要,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规章草案(7项)

第二类项目:预备审议项目,有一定工作基础,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比较成熟时提请审议的规章草案(12项)

第三类项目:调研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7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9项)

二、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2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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