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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2号)
2024-04-17 11:04  点击:718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24-04-15
生效日期:2024-04-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智方)有关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智利扁桃仁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智利扁桃仁产品是指由智利共和国境内种植的扁桃(Prunus dulcis)的种子为原料,在智利共和国境内经去壳和其他加工而获得的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扁桃仁产品,包括:

(一)去壳扁桃仁(包括完整、切片、棒状或立方形状),由扁桃仁经分捡、去壳、熏蒸、清洗、干燥、筛选、切割、包装等加工后获得的产品;

(二)扁桃仁粉,由扁桃仁经分捡、去壳、熏蒸、清洗、干燥、筛选、粉碎、包装等加工后获得的产品。

三、食品安全要求

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的原料应来自没有发生李痘病毒D株系(Plum pox virus D strain)、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番茄环斑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和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的果园,其种植企业应经智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予备案。

(二)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李痘病毒D株系(Plum pox virus D strain)、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番茄环斑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和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三)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砂砾、金属异物等杂质。

五、生产企业要求

智利扁桃仁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输华扁桃仁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扁桃仁产品的加工、存放单位由智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

六、加工过程要求

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的原料种植、加工、储存、运输、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七、包装、标识要求

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品名、产地、批号、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每一托盘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产品不使用托盘,则在每一包装上标注。

八、运输要求

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装运前,运输工具应经智方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

九、证书要求

经官方检验后,智方应对批准输华的扁桃仁产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扁桃仁产品符合中智双方签署的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石榴螟、李痘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番茄环斑病毒和苜蓿黄萎病菌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要求

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1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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