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4-16 14:11  点击:249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4-11
生效日期:2024-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报告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表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高危工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有效管控增量安全风险,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有关委托许可范围调整的要求,经法定工作程序,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委托事项。现就有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原委托盟市实施的涉及氯化工艺、过氧化工艺、重氮化工艺、氟化工艺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审查调整为由自治区实施。调整后,自治区实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盟市的以及涉及硝化工艺、氯化工艺、过氧化工艺、重氮化工艺、氟化工艺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其他委托项目不变。委托范围变更后,自治区与各盟市依法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二、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后,各盟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自治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每半年向自治区报告受委托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情况,并上交错、废证,同时提出下个半年拟使用空白许可证书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盟市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报告书》,自治区下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进行公告。

三、各盟市要及时将已签发的许可证原始材料造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人不得更改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在许可证正本上的“许可范围”中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在副本上的“许可范围”中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许可证应同时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受委托实施许可证颁发工作的盟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四、依据企业申请及许可审查类别,自治区组织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为全面详实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机构要派员协助开展现场核查,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表》签署相关意见。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认真快速整改,并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出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结论,由审查人员确认后现场核查方可通过。

五、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审查,不在化工园区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坚决不予安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各地区要督促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若在届满前45日内仍未提出申请,可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企业尽快申请,在许可证到期后未履行完延期手续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重新进行安全审查。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报告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意见表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1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报告书

编号:(盟市简称)〔年份〕××号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已对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进行注销,注销类别为(填写以下其中一项: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2.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特此报告

盟市应急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现 场 核 查 意 见 表

申请单位

审查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样


项 目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 字

备注

1

企业的选址布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是否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场所、设施、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

生产企业总体布局是否符合GB 50489、GB 50187和GB 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是否符合GB 50160等标准的要求。

     

4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其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5

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是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7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8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9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10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是否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1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是否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是否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13

生产企业是否配备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4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该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5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备案。

     

16

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

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每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18

是否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至少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十九项制度。

     

19

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20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21

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

     

2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4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25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6

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7

是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28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9

是否组建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30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是否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是否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31

企业是否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32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专家组人员名单

姓  名

职  称

专  业

单   位

       
       
       
       
       
       
       
       

专家现场核查意见

相关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名单

姓  名

职  务    

单   位

     
     
     
     
     
     
     
     

安全评价

意见

相关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现场 核查 工作 组成 员

姓  名

职  务     

单   位

     
     
     
     
     
     
     

工作组现场核查意见

相关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各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机构,相关安全评价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印发

 承办单位: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经办人:阚小美联系方式:0471-4821299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等2件文件的通知 (闽市监质〔2024〕85号)
上一篇: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商请做好福建省企业信息变更、开办餐饮店、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工作的函 (闽市监函〔2024〕7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