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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黔环执法〔2024〕2号)
2024-04-09 15:01  点击:757
发布单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黔环执法〔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4-09
生效日期:2024-04-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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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
2.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3.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有关处(室、局):

为深入抓好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落实,进一步抓好我省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计划抓好落实。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安排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抓好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强化联合抽查,减少检查频次。加强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不断提升联合抽查的覆盖面和占比率,进一步加强联合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二)精准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持续完善排污单位信用风险差异化管理机制,通过设定差别化抽查比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监管公平公正,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三)运用科技手段,做到精准监管。坚持依法执法、精准执法、高效执法、服务执法,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对违法线索的远程锁定、精准核查,进一步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四)强化结果应用,提升工作质效。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稽查考核力度,精准分析优势、短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强化稽查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监管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的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结合本级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及时调整本级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无法录入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的监管对象,要形成清单并制定检查计划,对开展的执法检查实行台账化管理。

(二)规范管理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依据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好检查对象分类标识和差异化管理。要根据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对监管平台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时进行更新,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同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化监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等组成的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

(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信访投诉等情况,合理分类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定抽查比例具体可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5〕245号)确定,抽查频次按《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执行。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部门联合抽查对象重合的,应将任务合并处理,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四)切实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要充分运用好“巡查、明查、暗查”“访群众、查厂外、查厂内”的“三三制”现场检查工作法,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主动向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进一步提升问题发现率,检查情况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要健全随机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交等工作,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有处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现随机抽查监管闭环。要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将其纳入主体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增强随机抽查的震慑力。

(五)提升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示,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开。2024年,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原则上应达到100%,如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中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持续强化联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好本单位年度联合抽查检查计划,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在兼顾成本与效能的前提下,持续加大联合随机抽查频次。并按照当地政府及“双随机、一公开”联席办的统一要求,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好联合抽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联合抽查计划,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抓好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好生态环境监管责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水域等无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管。

(二)加强报送。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年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报送本辖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信息或好的做法及经验,10月底前报送1篇“双随机、一公开”典型案例。

(三)做好总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工作亮点、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形成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省环境监察局。

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

2.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3.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

(联系人:段  炼;联系电话:18708579003)

附件1

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

(2024年修订)

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照“互联网+监管”检查实施清单,制定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自主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4

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

检查

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落实情况、碳市场数据质量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情况。

温室气体重点

排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5

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检查

重点围绕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违法开工建设情况等开展检查。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

6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

单位的检查

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开展检查。

危险废物重点

监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7

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

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

大型畜禽规模

养殖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

检查

重点围绕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全职情况、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开展检查。

住所在贵州或者在贵州省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

编制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9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

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台账,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

10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

监管

重点围绕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ODS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落实相关禁令情况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等开展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进出口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

11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

监管

重点围绕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情况、无害化处置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等开展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

重点围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理情况、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及申报报告中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

备注:1.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的事项,不纳入双随机监管。其他常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查方式建立任务和开展检查,并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

2.抽查频次按《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2

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内容

牵头部门

配合

部门

检查对象

具体抽查事项

监管

层级

备注

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

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和设备使用,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情况检查

省、市、县

 

2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

海关配合开展涉及(ODS)原料进出口企业的抽查。

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

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

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

市场监管、海关、工信、商务部门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

3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

4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

5

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企业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

省、市、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

省、市、县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

省、市、县

6

汽车市场监管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省、市、县

 

附件3

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

序号

计划任务名称

监管事项

监管对象

开展频次

监管时限

检查

方式

监管措施

监管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具体监管内容

监管对象范围

抽查检查比例

摇号方式

     

监管类型

设定依据

发现问题处置方式

是否联合监管

监管层级

牵头部门

协同部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管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一般监管

1.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2.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3.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4.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

1年1次

1月1日至11月30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专项检查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省、市(州)生态环境局

省环境监察局、市(州)生态环境局

一般项目环评执行情况检查

一般监管

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

不定期

 

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2

排污许可证检查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检查

重点监管

1.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2.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进行查处。

需要持证排污的重点排污单位

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

——

1年1次

 

1月1日至12月31日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专项检查

《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市(州)生态环境局

市(州)生态环境局

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检查

一般监管

需要持证排污的一般排污单位

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

——

不定期

 

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3

环评文件复核

环评文件质量复核

一般监管

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每市(州)每月1~2个

——

1月1次

 

抽查、专家复核

抽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将存在重大问题的编制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

省级

省生态环境厅

4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

经营活动环境管理合法检查

一般监管

1.经营范围的核查;2.转移联单调度核查;3.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持证企业

不定期

——

不定期不定次

不定期不定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

省、市两级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处置的批准

审批手续的检查

一般监管

1、核查、调度审批、转移情况;2、运输手续情况;3、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相关企业

——

——

不定期不定次

不定期不定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现场检查结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

省、市两级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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