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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等3个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
2024-03-20 10:23  点击:459
发布单位: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4-03-19
生效日期:2024-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附件:1.2024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24年陕西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4年陕西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控中心、省农检中心: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要求,我厅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2024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4年陕西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陕西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抽样任务,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协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抽样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并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二)省农检中心承担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安排的检验工作,负责西安市、咸阳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协助开展兽药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情况。省动物疫控中心承担全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抽样及检测工作,并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三)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工作,负责本辖区假、劣兽药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产品查处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报送查处结果,配合省动物疫控中心开展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抽样工作,协助开展兽药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宝鸡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延安市、榆林市、韩城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并于规定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将样品送至省农检中心,西安市、咸阳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省农检中心开展辖区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样。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产区销区联动监管、跨地区联合办案等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技术培训。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信息报送。省农检中心应于前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抽检、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分析研判情况报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动物疫控中心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我厅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潘康锁  029-87317266

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

兽药残留抽检  凌 莉 029-87365995

兽药抽检      朱 弘 029-87317229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李 源 029-86247563

附件:1.2024年陕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24年陕西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4年陕西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附件.doc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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