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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川农函(2024)121号)
2024-03-19 11:42  点击:653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川农函(2024)121号
发布日期:2024-03-18
生效日期:2024-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2024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15日

2024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逐级报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有关畜种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O型和(或)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和(或)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经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包虫病:在全省35个包虫病流行县(市),对羊进行免疫。甘孜州、阿坝州可根据日常监测情况,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对全部或部分牦牛进行试点免疫,试点方案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布鲁氏菌病:甘孜州和阿坝州实施全域免疫,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所有种畜禁止免疫。全省除甘孜州和阿坝州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实施动物布鲁氏菌病免疫。

(二)地方计划免疫病种和范围

各地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繁殖系统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牛副伤寒、牛出败等疫病实施计划免疫。

三、疫苗种类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H5- Re13 株+H5N8 H5- Re14 株+H7N9 H7 Re4 株)或(H5N2 rHN5801 株+rGD59 株,H7N9 rHN7903 株)。

(二)口蹄疫。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包虫病。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五)布鲁氏菌病。布病活疫苗。

(六)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繁殖系统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牛副伤寒、牛出败等疫苗。使用国家批准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免疫实施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的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可追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疫苗质量抽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监督和疫苗免疫效果评估。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各地可根据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5日前报农业农村厅备案,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面落实“先打后补”。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21〕656号)精神要求,各地要加大“先打后补”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简化手续,做好日常监测,严禁对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供应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规范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招标采购活动。健全完善疫苗使用计划、供应、剩余疫苗退回、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保存和使用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贮存,重点加强乡村两级最后一公里冷链保障,确保疫苗质量,降低耗损,杜绝浪费。

(四)组织技术培训。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各级畜牧兽医机构要制定合理科学的免疫计划安排,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与指导,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

(五)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免疫档案应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六)落实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苗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逐级报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抄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免疫效果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免疫效果,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抽查监测结果可作为养殖场(户)自行开展的免疫抗体检测结果使用。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聚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多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接,争取各方支持。统筹做好免疫计划,制定免疫方案,组织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技术指导和免疫效果评估。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层层推进的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好监管责任,加强调度指挥,破解工作难题,层层传导压力。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识畜禽标识。随机抽检和暗访免疫落实情况、督导补免未落实情况。结合防控实际及疫苗结存,进一步核实疫苗需求量,及时与财政部门衔接、联合行文和上报。

(三)做好经费支持。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和原农业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川农业〔2016〕104号)要求,结合中央下达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测算后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各地可统筹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开展猪瘟、新城疫、高致病猪繁殖系统症、狂犬病、炭疽、牛副伤寒、牛出败等病地方计划免疫的经费,可从强制免疫补助结余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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