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赣市监法〔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03-07
生效日期:2024-03-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任务分工》已经省局2024年第四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江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任务分工
方案分解的工作任务与责任 | 省局贯彻落实具体举措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 |||
1.抓实政治能力建设。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党建为引领,教育引导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行政执法队伍。 | (1)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 与主题教育时间同步并长期坚持 | 省局直属机关党委、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
(2)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 | |||
(3)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促进党建与市场监管工作深度融合。 | |||
2.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抓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廉政警示教育等培训,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建立培训记录档案,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 (4)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 每年第一季度 | 人事处、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
(5)开展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确保本单位、本条线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建立本单位年度培训记录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的课程内容、时长等进行记录及佐证。 | 每年12月 | ||
(6)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确保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 | 每年12月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 |
3.完成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一次大学习、大练兵、大提升的全员轮训,重点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新颁布的重大法律法规和本系统执法业务知识、执法流程、实务技能、风险防控处置能力以及文明执法等方面的学习培训。轮训结束后,通过笔试考查、面试答辩、执法演示或技能竞赛等方式检验学习培训实效。 | (7)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本单位、本条线行政执法人员全员轮训工作。轮训结束后,通过有关方式检验学习培训实效。 | 2024年6月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
4.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件的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将退出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 (8)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 2024年3月 | 法规处 |
(9)落实《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及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 每年12月 | 法规处 | |
(10)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和定期清理相关制度,及时将退出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情况反馈法规处。 | 长期坚持 |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 |
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指标和方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可以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 | (11)依法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执法岗位;并动态调整。 | 2024年3月 |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
(12)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指标和方法。 | 2024年10月 | 法规处 | |
(13)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相关考核情况纳入公务员考核内容。 | 长期坚持 | 法规处、人事处、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 |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
6.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广泛听取收集意见,于2023年底前梳理形成本领域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适时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情况报送省司法厅汇总。 | (14)以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为重点,印发我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发布专项整治通告。 | 2024年2月 | 法规处 |
(15)按领域开展条线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工作,梳理问题清单。 | 2024年3月 | 省局食品各处(室)、产品质量监督处、特种设备局,省局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 |
(16)对收集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并建立工作台账。 | 2024年5月 | ||
(17)督促个案整改,推动共性问题建章立制。 | |||
7.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实施规范,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 (18)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动态调整。 | 长期坚持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局) |
(19)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制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实施规范。 | 2024年5月 | 省局机关各执法处(室、局) | |
(20)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行政权力实施规范报备案机关备案。 | 2024年5月 | 法规处 | |
8.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评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对标《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逐项自查各项制度机制和目录清单是否建立健全、公示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示载体是否统一规范、公示期限是否及时高效、执法文书是否标准合法、音像记录设备是否配置更新、执法案卷和音像记录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法制审核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法制审核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等,对存在的薄弱项全面改进完善。 | (21)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 | 2024年3月 | 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赣市监局法字〔2019〕6号附件)确定的分工开展自查评估及改进完善工作。 |
(22)对存在的薄弱项全面改进完善。 | 2024年6月 | ||
9.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施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 | (23)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 2024年12月 | 信用监管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2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 2024年12月 | 信用监管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25)建立我省市场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 2024年1月 | 法规处 | |
(26)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施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 2024年12月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 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食品抽检处、特种设备局、计量处 | |
(27)探索建立受处罚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机制,防止以罚代管。 | 2024年12月 | 法规处 | |
(28)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 | 长期坚持 | 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10.依法推行减免责清单制度。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部门减免责四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积极推进减免责清单的执行,对当事人依法减免责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清单执行情况,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 (29)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部门减免责四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 2024年6月,长期坚持 | 法规处 |
(30)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依法实施减免责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 | 2024年6月 | 法规处 | |
(31)对当事人依法减免责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长期坚持 | 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11.完善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严格落实过罚相当、最小损害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降低对企业正常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 (32)选取部分执法领域,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 | 2025年6月 | 法规处 |
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 (33)建立完善经营主体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 2025年6月 | 法规处 |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 |||
12.制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依法定职权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目录,重点包括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等内容,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建立行政执法事项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当与国家部委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相衔接。 | (34)衔接总局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制定省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报省司法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 2024年2月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13.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对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分别按规定程序处理完成。 | (35)落实省司法厅部署,对市场监管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对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 | 2025年6月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14.做好乡镇、街道赋权有关工作。拟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由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研究提出,经省司法厅法制审核后,由省政务服务办牵头汇总,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36)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市场监管领域拟赋予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 | 2024年12月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15.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推动集中行使划转行政审批职权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协同联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执法权限、联合执法等争议,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衔接配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 (37)按照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工作部署,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与集中行使划转行政审批职权的部门之间、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协同联动。 | 2025年10月 | 与集中行使划转行政审批职权的部门联动:行政审批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执法稽查局, | |||
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16.健全法律责任衔接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按规定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机制,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 | (38)畅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渠道,完善案件标准和证据认定保全、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机制,统筹解决涉案物品归口处置和检验鉴定等问题,落实行刑衔接规定。 | 2025年10月 | 执法稽查局、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 | (39)落实行纪衔接规定。 | 2025年10月 | 执法稽查局、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 |||
17.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等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 (40)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 2025年6月 | 法规处 |
18.构建行政执法监督格局。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整合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的衔接互动,形成监督合力。整合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工作者等组成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队伍。 | (41)强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 2024年12月 | 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
(42)整合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考核评价等工作的衔接互动,形成监督合力。 | 2024年12月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43)整合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工作者等组成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队伍。 | 2024年12月 | 法规处、办公室、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 |
19.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 | (44)执行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报送省司法厅。 | 每年1月31日前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45)加强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 | 长期坚持 | 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20.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依托政府网站、12345热线等平台延伸监督触角,加大监督力度。综合采取监督检查、核查督办、案卷评查、执法指引、暗访约谈、评议考核等多种方式,提高监督实效。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被监督单位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 (4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线索收取及分办制度。 | 2024年11月 | 法规处 |
(47)综合采取多种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 | 长期坚持 | 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48)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省局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 | 长期坚持 | 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 |||
21.提升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智慧化水平。在“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基础上,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集约化建设和部署应用,切实打破信息壁垒。建立健全以移动执法系统为重点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指挥调度、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的一体化。 | (49)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部署应用,建立健全以移动执法系统为重点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指挥调度、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的一体化。 | 长期坚持 | 执法稽查局、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22.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依托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建立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执法数据的全口径归集、全要素监测和多维度分析。 | (50)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运用,通过执法监督平台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实现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与执法监督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电子政务共享数据交换平台等的数据推送。 | 长期坚持 | 双随机执法检查:信用监管处,案管系统数据推送:执法稽查局,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 |||
23.配强行政执法力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结构,按照“人岗适宜”原则,切实使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并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和执法人员稳定性。努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中法律等相关专业执法人员比例,提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行政执法人员比例。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法制审核力量。 | (51)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结构,按照“人岗适宜”原则,切实使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并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和执法人员稳定性。努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中法律等相关专业执法人员比例,提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行政执法人员比例。 | 2025年6月 | 人事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
(52)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法制审核力量。 | 2025年6月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24.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积极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行政执法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行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和心理调节帮助。 | (53)健全完善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机制。 | 2024年11月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54)积极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行政执法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行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和心理调节帮助。 | 2025年6月,长期坚持 | 人事处、科技和财务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
25.强化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 (55)在省局预算中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 2024年12月,长期坚持 | 科技和财务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 |
七、强化组织实施 | |||
26.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对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并将本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 (56)向省局党组专题报告省局贯彻落实分工,定期报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组织实施情况。 | 2024年3月,长期坚持 | 法规处、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
27.加强考评督导。建立工作进展调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经常通报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督察和考核重点内容,作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 | (57)成立省市场监管局提升行政执法质量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进展调度和通报机制。 | 2024年3月 | 法规处 |
(58)选取重点领域,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 | 2025年6月 | 法规处 | |
28.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发现、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积极报道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典型经验,更好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展现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 (59)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典型经验申报宣传活动。 | 长期坚持 | 法规处、新闻宣传处、省局机关各有关执法处(室、局),省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检查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