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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4-03-07 09:36  点击:474

2024年2月27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为督促我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此《办法》。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三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是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职责。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是食品安全员能力和职责。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保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部分是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要求。不同类型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指导辖区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自查频次,监督检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员的确定、培训、日常履职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随机监督抽查考核食品安全员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部分是其他相关主体责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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