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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粮发〔2019〕68号)
2024-02-29 16:47  点击:344
发布单位: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鲁粮发〔2019〕68号
发布日期:2019-11-19
生效日期:2019-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4-12-20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重点事权综合改革试点县粮食部门,山东鲁粮集团: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1月19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益,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的重要子项,是按照国家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合理引导绿色优质粮食生产和加工而设立的专项工作,是聚焦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主体  

第四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省总体实施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市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组织管理主体,负责示范市、县和示范企业的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验收。  

第五条示范市、县政府是示范市、县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对区域内示范企业实施情况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示范企业是项目实施主体,要坚持市场导向,聚焦“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确保落实,真正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省市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或会商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逐级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全称)、基本情况(含有关资质证明)、建设内容(含预算费用、资金来源、实施措施、建设目标、建设进度、保障措施等情况)等。  

第九条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市县申报情况,采取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评审结果,经党组会研究按有关要求确定纳入支持的项目,经公示后,提请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项目挖掘,积极服务企业申报。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凡纳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建设单位,负责制定“中国好粮油”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县审核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项目下达后,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项目进展汇总情况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十五条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各项目实施主体积极落实地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规范使用,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备案方案开展建设,在项目建设前、中、后应拍照(视频影像)存档,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不能够按照方案完成项目建设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调整项目建设计划,经核准后实施,不得擅自缩减建设标准和规模。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验收内容):  

项目实施主体“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特别是完成发展优质粮油(基地)订单生产,推进优质优价收购,促进粮油种植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设立专账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有关项目合同及资金收支票证符合财务规定(所有发票为正规的税务发票,专项资金的开支不得对个人账户支付),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报告;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文件;示范市、县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示范市、县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完工后,由示范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向所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出具验收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适时组织省级层面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示范市、县政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示范市、县和本辖区内示范企业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示范市、县验收报告,经所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派员检查指导示范市、县验收。示范市、县政府领导小组在国家或省级推荐的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咨询机构进行验收。采取专家验收组验收的,应对重要实施内容、示范企业进行现场查看,可根据需要设立资料小组、财务小组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有关直报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后应形成正式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目标及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实施内容及投资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验收结论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以市为单位组织示范市、县、示范企业将验收材料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省直报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省财政厅汇总编制总体验收报告,并附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备案。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工作总结报送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不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相关项目投资计划分配依据,同时纳入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风险点的监控,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责令改正,追究责任,对违法违纪等行为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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