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省局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试行)》(湘市监稽查〔2020〕73号),试行期间,格式范本在统一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相继修订出台,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程序等方面有了较大改变。为更好统一全省系统行政处罚的标准文书,结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实践,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湖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23年版)》,我局开展了对《范本(试行)》的修订工作。
对《范本(试行)》的修订充分借鉴吸收了国家总局2021版格式范本、使用指南以及江苏、甘肃、青海等地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省局各处室、各市(州)局、长沙市知产局等执法部门、法制部门以及基层一线执法工作人员征求意见,采纳了其中有效建议,四次修改后形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及使用指南(送审稿)》。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新增文本。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23年版)》要求,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相关内容吸收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不再保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同时,新增《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回避/不予回避决定书》等文本。
二是新增使用说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试行)》对文本使用未进行说明,本次修订工作中,每个文书均增加使用说明,便于一线执法人员理解、使用,更好助力一线执法人员办案。
三是完善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此次修订将其写进《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复议前置做出明确规定。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听证有关文书进行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