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安全评价机构准入管理
1.调整资质认定权限。根据省应急厅《关于收回部分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26号),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收回省应急厅办理,各设区的市应急局不再办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业务。
2.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省应急厅受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新申请、延续申请和变更申请时,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平台严格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把社会保险、个人缴税记录、工资流水等作为认定专(全)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重要参考,严防通过异地缴纳多份社会保险挂靠有关证书的行为。
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属地监管
3.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我省注册及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管理落实情况和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应急局应对辖区内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常态化监管,加强对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
4.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制定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档案,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橙色”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的相关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重点监督检查,并警示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红色”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规定,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5.加强服务质量评议。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评议工作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0〕1173号)要求,每年9月底前,全省集中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评议工作,各设区的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范围内所有执业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过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上报,并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四、严格评价过程日常监管
6.严格分支机构管理。注册地在外省(市、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执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覆盖分支机构、外聘专家、第三方支撑单位的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对出具的评价报告严格落实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及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工作责任,形成可追溯的评价过程完整档案。
7.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因人员变动、场所变更等因素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不得开展法定安全评价业务。设区的市应急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交省应急厅依规核减其资质范围或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严防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运行。省应急厅通过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每季度对各安全评价机构专(全)职安全评价人员进行巡查点检,及时确认专(全)职人员在岗情况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8.严格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安全评价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开展法定安全评价,应依法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及相关票据上传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签订评价合同后,应当成立评价项目组,任命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明确评价项目组人员。
9.严格现场勘验记录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时,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应到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开展勘验、核查等有关工作,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情况。项目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现场勘验记录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存档备查,并上传至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作为判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失实、虚假情形的重要支撑。
10.严格评价报告赋码管理。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为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赋专属二维码,作为全流程记录重要标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时,应扫描评价报告二维码,查验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从业告知、现场勘验、质量控制等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1.严格落实评价报告公开。安全评价机构应按规定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所有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作为行政许可支撑材料的,在生产经营单位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时,安全评价机构应同时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完成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评价报告,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通过省应急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强化评价报告质量提升
12.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评价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确认,严格落实整改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确认函,通过安全评价机构提交至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时,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介绍评价报告内容和结论,不得由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包办代替。
13.严格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直接责任。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全过程参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项目组组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安全评价活动的管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把控。
14.实施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大数据分析评估。省应急厅负责升级完善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实施评价报告结构化分析,汇总形成评价对象、评价方法、评价依据数据库。研究建立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评估模型,对评价报告进行质量评估。发现评价报告质量偏差较大的,告知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应急局,进行现场复查。
15.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报告集中评审复核。省应急厅每半年开展一次省级集中评审,组织专家,分行业按比例抽取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复核。其中,涉及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工艺、初次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以及“橙色”信用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重点复核。评审复核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依规认定事实和情形,移送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应急局查处。各设区的市应急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市级集中评审复核工作。
16.将安全评价报告与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相关联。对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判定标准的重大隐患,一律倒查关联的安全评价报告,核查是否存在失实、虚假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重大隐患时,应复查相关安全评价报告,按程序修订完善。
六、严格违法行为查处
17.完善监管衔接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监管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安全评价工作综合监管、行政许可、行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等内设机构工作责任,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许可、日常监管、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立案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衔接,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建立“一机构一档案”“一报告一档案”,全面及时汇集各类信息,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8.从严处罚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在省内外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安全评价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处罚信息),机构注册地市、县(市、区)应急局要进行重点监管,全面检查机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管理落实情况和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失实、虚假评价报告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强化举报核查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由举报受理部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第一时间落实举报奖励。
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把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作为常态化工作,完善制度保障,加强政策引导,提高监管效能,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持续净化安全评价服务市场。将安全评价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安全评价弄虚作假问题多发频发、把关不严、查处不力的,省应急厅将视情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