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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2-22 09:08  点击:552

2024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修订后的《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接受政府监督,互通互享信息。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要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省,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构建从“农田到餐桌”覆盖人民群众日常基本消费食品的“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增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名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的要求,同时规定了未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原《办法》自2018年施行以来已有5年,部分内容与当前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监管的工作需求已不相适应,也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相衔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水平的提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适应改革发展需求,提升我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水平,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办法》的主要过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司法厅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落实“四个最严”,回应基层呼声期盼,强化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协调性、衔接性,把广泛征求意见贯穿《办法》修订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实地调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联系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听取省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研究机构、地方执法人员、专家学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等多方意见建议,充分研讨,反复沟通,凝聚各方共识,不断完善《办法》的修订草案,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修订《办法》的基本思路

修订《办法》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制度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制度设计。二是立足我省实际情况。在借鉴兄弟省份立法经验的同时,注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深化完善,固化我省在多年工作实践中有效的工作方法,针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还需加强,政府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明确监管职责和追溯机制。三是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渔业、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中的职责范围,优化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内容,提高监管效能,增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积极性。

四、《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明确追溯主体义务保障追溯责任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涉及主体较多,为保障追溯责任落实到位,《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七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并将其统称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二是要求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销售交付时实施源头赋码,并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三是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追溯信息的方式,并要求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不得录入虚假信息;四是要求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录入信息并形成电子档案,如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录入。

(二)调整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

为与上位法相协调衔接,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将施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类别品种作出调整,由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相关部门明确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品种;二是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源头赋码,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按照编码规则生成追溯码,追溯码应当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传递,实现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三是海关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三)凝聚部门合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统是实现食品追溯全覆盖全链条可追溯的重要保障,《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由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开发运用,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粮食和储备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省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开发运用并与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二是明确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三是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等主体将其自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与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

(四)发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服务民生作用

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实行数字化管理的优势,减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负担,保障消费者权益,《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二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三是明确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生成的电子追溯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是消费者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查询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相关的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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