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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相关工作的通知 (黑粮规〔2024〕1号)
2024-02-06 10:46  点击:1458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黑粮规〔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2-04
生效日期:2024-0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相关解读:《关于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市(地)、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建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第三方检验监测制度的指导意见》(国粮标〔2023〕95 号)等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粮食质量安全是粮食安全的根基,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应有之义,是维护种粮农民和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系统、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提高对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统筹组织,明确任务分工,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以及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全力抓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各项工作。坚决筑牢粮食质量安全防线,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加强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风险

(一)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并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在监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最大程度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

(二)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粮规〔2019〕3 号)有关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并依职责切实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发现的超标粮食,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定点收储、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实行闭环管理,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三)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满足应急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安办及相关部门。中储粮系统、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能力,制定并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立即予以妥善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县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四)严格落实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督导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限,重点跟踪进展,直至问题整改完毕。省粮储局将随时调度各地检查情况。中储粮系统、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黑粮办发〔2019〕71 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轮换、销售出库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规〔2021〕30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指导下一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

三、强化体系建设,从严检验监测

(一)健全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现有粮食质量检验资源优势,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完善粮食标准体系、强化全链条粮食质量安全管控、构建多层次检验监测体系。要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等工作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监测资源,择优选用基础较好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委托承担检验监测任务;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实施意见》(黑粮财规联〔2022〕11 号)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全省优质粮食工程“粮食质量追溯提升行动”建设,在第一轮优质粮食工程质检体系建设基础上,重点支持合理配备现代化仪器设备、改进配套设施,提高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水平;要加强检验监测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检验人员技术

水平,持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及品质保障能力,确保能够履行相应职责;要加强粮油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开展粮油标准研究、科学性验证、标准后评估和分析测试工作;要着力提升服务水平,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

(二)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标规〔2022〕30 号)有关规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通过系统性收集各环节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针对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有害污染物质超标带来的风险开展粮食中主要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做好及时报告和通报,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要依据监测重点制定年度监测计划,统筹调度各项风险监测任务,组织实施地方各级风险监测的采样和检验;要加强经费保障,将必要风险监测活动所需经费,按程序纳入本级部门预算或从有关监管经费中列支;要规范采样活动,强化监测数据收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报送和运用;要采用科学有效方式,强化信息化、快检等技术应用,提高检验监测结果时效性;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督导考评,市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县级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业务管理和指导;在收购监测中,要聚焦重点难点,对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区域,以及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等区域种植的粮食,要增加监测密度,实施连续监测;在库存监测中,对风险隐患较大的粮食企业要实施连续监测,并提高仓房(货位)的监测抽样比例;要增强风险意识,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应急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

(三)加强对检验监测机构的管理指导。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第三方检验监测制度的指导意见》(国粮标〔2023〕95 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第三方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指导。要指导有关第三方检验监测机构严格内部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加强队伍建设,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扦样检验方案和委托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确保扦样、检验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要指导有关第三方检验监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强化检验结果运用,发现问题妥善处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开展第三方检验监测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对其接受委托开展的检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对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规范储存保管,保障储粮安全

(一)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深入推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紧扣绿色、生态、环保、节能要求,坚持因企制宜原则,兼顾先进性、适用性和节能环保要求,指导企业结合实际需要,新建高标准粮仓和升级改造现有仓储设施,推广应用、合理适配低温绿色先进储粮技术,提升绿色储粮功能,延长粮食保质周期,加快实现由“储得下”向“储得好”转变。

(二)发挥产后服务体系作用。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发挥宣传引导作用,指导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及相关企业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作用,规范开展“五代”及“一卖到位”等服务;鼓励种粮农户推广使用农户科学储粮装具,降低粮食产后损失,助农减损增效。发生灾害天气时,要加强指导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发生储粮事故。

(三)扎实抓好安全储粮。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和潮粮烘干、季节交替、汛期等重点时期安全储粮指导,持续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粮情监测和有效处置,确保库存粮食安全。

五、加强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一)开展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关于建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第三方检验监测制度的指导意见》(国粮标〔2023〕95 号)《关于建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第三方检验监测制度的通知》(黑粮粮储〔2023〕82 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抽检比例要求扎实开展辖区内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检范围包括最低收购价粮、地方政府储备粮、地方调解储备粮。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管理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跟进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承储企业上级单位和有关政策执行主体。中储粮系统、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密配合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确保监督抽检顺利开展。

(二)严管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对承储的省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要督导有关承储企业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省级政府储备粮食活动,配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食品安全(快检)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切实加强收购入库(轮换)、储存、销售出库等环节质量安全管控。省储备粮公司要定期梳理汇总省储备粮所有环节的质检报告(结果),及时报送省局。省局将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政策性粮食监督抽检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范围,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依纪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取得实效。各市(地)要参照省粮储局做法,督导市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配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食品安全(快检)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各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

(三)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 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 30%。

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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