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规范,包括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备案范围和工作流程、强化标准质量以及强化统筹协调等几个方面。其中明确: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鼓励有相似饮食习惯、地域特色、风险管理需求的省份探索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