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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规〔2023〕2号)
2024-01-25 13:10  点击:339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6-29
生效日期:2023-06-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提升全省质量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自主创新,增强优势产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

奖项设置兼顾一、二、三产业,充分体现黑龙江省特色优势和产业结构优化导向。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推进质量强省建设。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选遵循组织自愿申请、政府或社会组织推荐、科学公正评审、公开透明评比、好中选优和示范带动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第六条  每届省政府质量奖颁发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的名额原则上各不超过5个。若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少于规定名额或空缺奖项。

第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组织、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八条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评选公示公告发布、对外宣传、申报受理、评审表彰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开征集专家、审查专家资格和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组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负责实施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及卓越绩效相关知识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方法;

(三)具有10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实践经验;

(四)熟练掌握评审方法,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五)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六)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七)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八)承诺在获奖后执行本办法关于获奖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申报。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公示单位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前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本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仅限需要出具推荐意见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组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审核意见、推荐意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形式审查结果,形成省政府质量奖拟受理名单,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省政府质量奖拟受理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进行异议调查。

(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理由(附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理由(附证明材料)、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明。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受理的异议组织开展调查,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异议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者,并通报被异议的组织以及相关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列入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九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对受理的申报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等进行审查、联评,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申报组织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专家评审组评议打分,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由专家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建议名额应多于拟获奖组织数量。

第二十四条  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征求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确定拟获奖组织公示名单。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示拟获奖组织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获奖组织公示名单存在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组织,列入拟获奖推荐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提请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经省政府审定的获奖组织,由省政府颁发省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奖牌、证书。

第五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过程中出具审核意见的单位。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行业、本地区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和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不得协助申报组织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被评审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守纪情况进行评价,并分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评价意见。

第三十五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评选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评选表彰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有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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