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通告 2023年 第12号
发布日期:2023-12-15
生效日期:2023-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原《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通告 2020 年第8号)及《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通告 2023 年第 9号)即行废止。
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电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