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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2024-01-22 15:19  点击:247
发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发布日期:2024-01-04
生效日期:2024-01-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
一、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二、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7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三、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2007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四、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五、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六、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2017年10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任振鹤

2023年12月3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二、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7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三、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2007年9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四、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五、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六、甘肃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若干规定(2017年10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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