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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3〕13号)
2024-01-16 11:30  点击:376
发布单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榕市监规〔2023〕13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生效日期:2023-12-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规范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轻违不罚、初违不罚、无过错不罚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经市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未列入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或者当事人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或者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涉案物品实施召回措施而未实施的,不适用《清单》。

三、初次违法,是指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均未发现当事人曾发生过该项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四、《清单》事项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以行政处罚的,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应回访检查当事人是否已经改正,并制作检查记录,逾期未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立案前核查阶段,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条件,拟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应当制作不予立案的审批表,阐明核查情况、适用《清单》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立案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一般程序案件办案流程,经审核、告知、审批等程序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责令改正、辅导劝导、提示告诫、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书面或口头形式对当事人予以教育,积极引导当事人加强自律意识,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办案单位应当制作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相关书面或音像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归档留存。

六、违法物品依法或依规定免予没收的,应采取指导并监督销毁等措施,防止违法物品流入市场。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对同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部门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本《清单》未规定的,适用上级部门的规定。

八、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市局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附件: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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