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中粮利金(天津)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粮食承储企业的检验水平,确保全市储粮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粮食和物资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5日
天津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化验室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规范化验室管理,进一步提高检化验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加强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坚持以现有检验检测资源为基础,以配备现代化仪器设备和改进配套设施为手段,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坚持基础建设、队伍建设、管理建设三位一体有机结合,全面提升检验检测水平。
第三条 化验室设计宜以安全、绿色、人性化、智能化、可持续性为前提,以满足化验室的主要功能及特殊要求为原则,构建规范合理、布局科学的化验室,降低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减少能耗损失,满足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立化验室,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按照国家标准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
(二)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对采购入库和储存期间的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做好原始检测记录。
(三)按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6年。
(四)做好仪器设备的登记、保管、维修、保养、报废等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仪器的检定和校验。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独立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应当具有独立的物检室和化检室。物检室和化检室水、电、气、通风、实验台、样品库(柜)、温湿控制、“三废”处理、应急处理、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对化验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符合所检测项目对化验室的环境要求。
第七条 仪器设备配置坚持“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减排”的原则,能够满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需要。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承储任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检验人员。
(一)检验人员应为承储企业在职职工,从事粮食质量检验工作前,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
(二)承储企业应当根据任务需要,配备检验人员。
1.粮食类承储企业储备规模在5万吨(不含)以下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储备规模在5万吨(含)至10万吨(不含)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储备规模在10万吨(含)以上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2.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储备规模在0.1万吨(含)至5万吨(不含)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储备规模在5万吨(含)以上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检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把关。检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操作流程,检验完毕要准确、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化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化验室职能作用。
(一)化验室应当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化验室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化验室运行情况、安全情况、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确保化验室正常运行。
(三)检验用化学药品应指定专人负责,存放于专门的药品贮藏室或药品柜内,专人专账管理,使用与归还要严格登记手续。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流程。有剧毒的试剂,无论浓度大小,使用多少制备多少,剩余试剂要专门保管。按照相关要求,化验室废液应按废液性质、成分、污染程度等,采取回收利用、直接排放或处理后排放等不同方式进行相应处理。不同废液一般不允许混合。
化验室产生酸雾和有机气体两类废气的操作,应在不同的通风柜内进行,处理后的化验室废气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对于高毒的可溶性固废,化验室应设置专门容器分别加以收集,严禁埋入地下,污染地面水体。其他固废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积极参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保障我市粮食质量安全。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8年12月31日废止。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化验室标准》(津粮仓储〔2016〕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