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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 (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4〕2号)
2024-01-12 17:04  点击:543
发布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渝市监发〔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1-12
生效日期:2024-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6-01-31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推进川渝市场监管法治一体化建设,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对适用《规则》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稳步推进裁量因素积分制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中的探索实践,根据本市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规则》所附《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中的“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表6)、“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表10)、“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表1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表19)、“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表2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表21)、“假冒专利”(表24)、“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表25)、“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表26)、“违反强制检定规定使用、申请检定、送检”(表28)共10种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对《量化表》中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可在具体行政处罚裁量时参考适用。

根据本市市场监管执法实际,需要调整适用《规则》案件范围的,由市局另行通知。

二、《规则》只适用于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裁量,法律法规同时设定有其他罚种需要裁量的,以及《规则》排除适用的其他案件需要裁量的,各单位应当综合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进行裁量作出决定。

三、执法办案机构办理适用《规则》的违法行为案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规则》《量化表》中规定的与行政处罚裁量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在具体裁量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裁量因素有关证据的审查判断,客观、公正、合理地对相关裁量因素进行赋分。对于无法收集的证据或者无法赋分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四、各单位在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决定时,应当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的因素、情节、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对相关裁量提出异议的,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五、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强化说理式执法,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六、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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