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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高风险作业管理的通知 (宁安委〔2023〕20号)
2023-12-26 10:25  点击:1428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宁安委〔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3-12-15
生效日期:2023-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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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本质不安全、高风险作业现场管理特别是危险作业(主要包括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悬吊、挖掘、动土、断路、盲板抽堵、建设工程拆除和高处、有限空间以及临近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地下电缆通道等)以及检维修作业管理不规范已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为深刻吸取各类事故教训,切实解决企业高风险作业管理不规范、一线员工培训不到位、外包项目疏于管理以及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无证上岗等突出问题,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高风险作业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作业过程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参照危险作业“十不准”、动火作业“十严禁”、高处作业“七必须”、有限空间作业“六不进入”、检维修作业现场“六不得”、外包作业“十项措施”等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详见附件),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制定本企业所涉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或制度标准,督促作业单位和监督单位具体负责人在高风险作业前对照要求逐一核实检查、“签字背书”。各地各部门要指导企业在2024年1月底前完善所有涉及“八大危险作业”(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的管理细则,清单化明确作业资质管理、审批管理、标准管理、流程管理、现场管理、培训管理、智慧管理和报备管理等各环节操作规范。要严格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确保持证上岗;要严格危险作业内部审批制度,落实节假日等重要时段提级审批规定;要落实标准化作业要求,细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范;要加强作业流程管理,严格管控各流程、各环节安全风险;要严格控制作业现场危险区域人员、车辆,落实危险作业全过程监护制度;要探索推行“师带徒”“手指口述”等工作方法,强化危险作业班前班后培训;要落实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数字化赋能等智慧管理要求,鼓励推广人工智能;要加强报备管理,易燃易爆区域动火、重大检维修、化工装置试生产、开停车等重大危险作业前,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承诺或监测监控系统等方式向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报备。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危险作业特别是动火作业相关规定,原则上人员聚集时不得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

二、强化一线人员培训。各地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开展日常安全培训工作,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点评会、应知应会“口袋书”等多种形式,加强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范、风险辨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知应会知识。各级监管部门要把一线操作人员应知应会纳入“逢查必考”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三、强化外包安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外包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坚决纠正“一包了之”、 “以包代管”等问题,坚决杜绝承包商无施工资质、超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承揽项目工程、非法转包以及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违反外包安全管理规定的要“一案双查”、严肃问责,既查发包企业,又查承包单位。

四、强化设备设施风险管控。各地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定期检查高风险环节、危险区域的安全状况,加强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老旧装置,杜绝“带病运行”。2024年1月底前,要确保所有企业易燃易爆储罐区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并落实危险区域和作业现场人员、车辆管控措施。要指导企业推行小班组作业模式,原则上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单体检维修作业、提升架和吊篮作业不超过2人,日常巡检每组不超过2人。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对作业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查治。各地各部门要推动企业如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动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要健全完善作业管理风险隐患双重预防长效机制,对标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常态化开展自查自改。督促主要负责人每季度(高危行业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或施工作业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应自查未查、查而未发现、发现而未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六、强化全员安全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指导清单》和作业管理特别是危险作业“十不准”,于2024年1月底前健全完善本单位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高风险作业管理措施清单,并配套建立落实全员安全责任考核、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做到“一岗一责”、全面覆盖、奖惩严明、责任闭环。

七、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各地各部门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布局、生产条件、装备工艺、安全管理等因素,对企业实行动态评估分级,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高风险企业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较高风险企业增加执法检查频次,派驻专家精准指导帮扶;对低风险企业依法实施税费减免。

八、强化精准监督执法。各地各部门要“眼睛向下”查一线、查“末梢”、查细节,紧盯“三违”“三非”以及屡查屡犯、屡罚屡犯、顶风作案等突出问题,保持打非治违力度。要持续加大“五个一批”工作力度,定期集中选树一批安全管理先进典型,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惩一批严重违法行为,通报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提级调查一批生产安全事故。要强化危险作业违法线索移送与沟通协作,加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等装置”“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等情形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理力度,持续形成震慑。

九、强化隐患举报奖励。各地各部门要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方式对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吹哨人”制度。要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重奖。企业要激励从业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性,鼓励推行内部员工举报所在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十、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对发生安全生产亡人责任事故的,要督促事故企业全面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及再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按规定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事故等级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死亡1人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召开;死亡2人的,由设区的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死亡3人及以上的,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并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分级通报、现场监督。

十一、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程序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并在自治区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同时,要按规定降低或撤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企业风险评估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时重新评估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除依法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外,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

十二、强化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责任。凡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凡发生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事故,原则上予以提级调查。针对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宽松软”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执法责任倒查,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一、危险作业“十不准”

危险作业是指从事爆破、吊装、动火、高处、有限空间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环境造成危害或损毁的活动。从事危险作业应当做到:

1.计划方案未审批不准作业;

2.岗前培训未进行不准作业;

3.周围环境未检测不准作业;

4.安全风险不清楚不准作业;

5.各方职责不明确不准作业;

6.资质票证不齐全不准作业;

7.能量隔离未达标不准作业;

8.监护人员未到场不准作业;

9.作业流程不规范不准作业;

10.保护措施不到位不准作业。

二、动火作业“十严禁”

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其他禁火区内从事动用明火及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应当做到:

1.严禁未申请办理相应级别动火作业票擅自违规动火;

2.严禁未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或计划违规动火;

3.严禁未进行动火分析和安全风险辨识违规动火;

4.严禁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动火;

5.严禁无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6.严禁未落实现场人员、车辆管控措施进行动火作业;

7.严禁作业现场无监护人进行动火作业;

8.严禁实施未按规定提级审批的动火作业;

9.严禁个体防护不到位进行动火作业;

10.严禁未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动火作业。

三、高处作业“七必须”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安装、维修、清洗、拆除等作业。从事高处作业应当做到:

1.必须经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办理作业票;

2.必须对作业环境、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3.必须对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和心理因素进行评估;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6.必须按规范配备防护网、防护栏等安全保护设施;

7.必须安排监护人员进行旁站式监护。

四、有限空间作业“六不进入”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对进入人员生命和身体健康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空间进行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做到:

1.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不进入;

2.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进入;

3.未对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分析,不进入;

4.未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不进入;

5.无监护人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不进入;

6.无科学施救预案和措施,不进入。

五、检维修作业现场“六不得”

检维修作业是指企业对生产、经营、储存装置和设备设施进行定期不定期维护保养、检修的作业。检维修作业现场管理应当做到:

1.不得在可移动、可转动的设备设施上行走和站立;

2.不得违规在机械设备移动方向作业、通过和滞留;

3.不得随意在检维修作业区域内穿行;

4.不得未经审批违规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

5.不得在设备“摘牌”送电后接触转动部位;

6.不得安排酒后或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检维修作业。

六、外包作业“十项措施”

外包作业是指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由承包单位在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指定区域内开展相关作业。外包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严格资质条件。发包单位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严禁承包单位转借资质和违法分包、转包。

(二)明确职责分工。发包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严格落实。

(三)执行统一管理。发包单位必须依法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加强入场培训。作业前,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五)落实安全交底。项目开工前,发包单位必须对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因素、安全责任、应急处置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强化现场管理。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必须把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分别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进行危险作业严格落实“作业票”管理制度。

(七)深化隐患排查。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定期对外包项目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八)实行领导带班。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严格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现场带班、调度人员和班组长在遇到险情时均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九)做好应急准备。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分别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承包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按规定报告。

(十)抓好日常检查。发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外包项目日常安全检查考核机制,发现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劝阻或者责令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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