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内农牧厅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11-14
生效日期: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8号),自《规则》和《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农牧业行政执法实践,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8号),自《规则》和《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请在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执行,执行中发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法规处反馈。
联系人:冯思宇
联系电话:0471-665208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