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内农牧厅规〔2023〕2号)
2023-12-07 16:35  点击:43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内农牧厅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11-14
生效日期: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8号),自《规则》和《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农牧业行政执法实践,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8号),自《规则》和《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请在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执行,执行中发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法规处反馈。

联系人:冯思宇

联系电话:0471-665208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广州市消防规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上一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270号(商贸监管类207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释放预制菜产业新消费潜力的提案 (国市监提〔2023〕8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