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福建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于2023年11月17日起正式实施。
《指南》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职责。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明确食品安全员,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食品可追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工作,发现重大潜在风险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2.食品安全员职责。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保存相关台账记录资料,发现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报告,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
3.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机制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包保D级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建立健全自查工作机制,由食品安全员每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鼓励根据实际采取文字或图像等简便易行的形式进行记录。食品摊贩、有固定经营场所(地点或集中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由食品安全员每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4.对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增加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5.其他相关主体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包保C级及以上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