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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94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质量信用监管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3〕65号)
2023-12-06 17:04  点击:702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市监议〔2023〕65号
发布日期:2023-12-06
生效日期:2023-1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沈海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质量信用监管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加快质量信用建章立制,强化质量信用结果运用和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的建议,对我们工作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们高度赞同。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持续加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着力强化质量领域信用监管,提升监管质效。

一、质量领域信用监管工作进展情况

(一)积极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建设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三类立法项目,在草案文本中对跨区域、跨部门共享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为质量信用制度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明确了包括质量领域在内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条件,为依法依规实施质量领域失信惩戒提供有效保障。

(二)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监管的精准性与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建设了全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构建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认证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研究起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探索检验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从质量信用评价方法、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质量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相结合,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现精准监管、审慎监管。

(三)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加大信用信息共享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将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生产经营者等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结果信息,CCC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信息,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截至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归集政府部门各类涉企信息56.79亿条,与公安部等17个部门和单位开展了信息共享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了联通46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泛归集共享包括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日访问量达2亿次,为质量领域信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四)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实施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8类质量安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截至目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将170户质量安全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的经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各项工作建议,积极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质量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助力提升质量监管能力。

(一)积极建章立制,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积极推进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进一步加强包括质量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守法诚信行为的激励力度和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尽快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规范》,推进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深化监督抽查制度改革,探索开展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全覆盖监督检查。

(二)深入推进“通用+专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持续加强食品、工业产品、产品质量抽检等信息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对接共享,确保各类质量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公示和应用。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通用+专业”的模式,在质量监管等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成效。

(三)探索创新市场监管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服务措施,适当调整对守信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频次,在创新试点、评优优先等工作中对守信经营主体给予优先考虑。探索对经营主体诚信信息的数据归集和信息共享,不断扩展对守信经营主体的信用激励范围,努力形成示范效应,促进经营主体整体信用水平不断提升。

(四)强化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主体的信用惩戒。为治理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3年6月起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未经许可生产特种设备和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无证出厂销售CCC目录内产品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扰乱市场秩序等质量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失信惩戒功能。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要求,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加大惩治力度。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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