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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23〕28号)
2023-11-29 16:44  点击:1318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农渔发〔2023〕28号
发布日期:2023-11-27
生效日期:2023-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加强渔政执法监管对保障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管理、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对机构职责、体制机制、能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方位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渔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强支撑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权责清晰、上下贯通、横向联动、指挥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渔政执法体系更加健全,渔政执法装备科技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多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能力适应新时代重大执法任务需要。

二、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

(三)强化渔政执法力量。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水域特点和执法任务量,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确保事人相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明确省市县执法职责,推动责任下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提升基层战斗力。推动在边境交界水域和沿海重要渔区建设部省共建共管渔政执法基地,强化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加强沿海渔港监督力量建设,沿海一级以上重点渔港全面实施驻港监管。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长江禁捕执法监管,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类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垂钓管理。加快推进长江流域“一江一口两湖七河”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长江沿岸渔政执法机构全部达到“六有”(有健全执法机构、有充足执法人员、有执法经费保障、有专业执法装备、有协助巡护队伍、有公开举报电话)标准。

(四)加强辅助人员管理。建立渔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辅助人员基础素质考核,严把人员入口关。强化日常管理,辅助人员取得适任职务船员证书后方可驾驶渔政执法船艇,禁止独立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工作。渔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和辅助执法标志可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充分发挥渔民熟悉水情渔情优势,鼓励以渔民志愿者为主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

(五)深化全面执法合作。建立健全与同级外事、公安、海警、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全链条、全水(海)域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机制。强化不同层级、不同区域渔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协同机制建设,开展陆海统筹,实施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江河湖库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协办等制度机制,形成执法闭环。

三、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六)严格人员持证上岗。严把执法队伍入口关,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渔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渔政执法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违纪违法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暂扣、收回或者注销执法证件。

(七)规范渔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除重点领域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性监管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渔政执法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落实渔政执法工作规范,细化渔获物等涉案物品处置、易腐(烂)物品证据保全等执法程序规范。规范渔政执法案卷制作,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制作的案卷首页应当标注“中国渔政”标志。组织开展渔政执法案卷评查,持续发布执法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渔具渔法认(鉴)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渔业资源损害评估等执法支撑体系。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渔政执法信息。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八)聚焦重点执法任务。聚焦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海洋和内陆休禁渔期制度、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水产养殖(含苗种)秩序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持续实施“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大案要案跟踪督办,严厉打击严重涉渔违法违规活动。稳妥推行渔获物定点上岸。推动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开展渔业专项普法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推动法治文化与渔文化深度融合。

四、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手段

(九)强化执法装备建设。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渔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更新运维经费、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等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精神,统筹用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及相关资金,开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加强驻港监管机构等基层一线渔政执法机构办公条件保障,与渔港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强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外观建设,统一悬挂(涂刷)中国渔政标志,实现外观标志统一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严格落实渔政执法船艇注册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完善管理档案。渔政执法船艇、车辆应当刷写“中国渔政”标志。禁止使用渔政执法船艇、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

(十)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把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作为推动渔政执法创新发展的引擎、提升执法效能的着力点。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渔政执法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渔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办案流转网上运行、执法文书在线生成、执法监督随时可控、数据分析实时量化,加快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十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作用,健全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公开与反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主体协助开展监管执法活动,实现专防与群防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五、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监督

(十二)加强技能培训。深入开展渔政执法技能竞赛、模拟执法、体能训练、交流学习等活动,组织区域间交流学习,加快提升执法实战和办案能力。通过集中执法、联合执法、案件集中评议,强化一线渔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置、调查取证、法律运用、新型装备使用等实务技能,培养一批渔政执法业务能手。

(十三)强化保障考核。加大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一线渔政执法人员立功奖励、水上值勤办案津补贴制度,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加强渔政执法服装保障。开展渔政执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从队伍管理、办案流程、涉案财物管理、纪律约束等方面加强问题查摆纠治,实施交叉考评和现场考评,以考促建。建立科学的渔政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将参加业务培训、执法办案、立功受奖、遵纪守法、落实上级部门督办案件等情况,纳入对执法机构、人员考核范围。建强渔政保障中心,强化渔业法律法规、渔政执法支撑体系及智库建设。

(十四)完善责任追究。明确部门执法权责事项,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和尽职免责,对于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妨碍执法人员正常履责办案、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的,要追究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推动建立“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渔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六、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落实

(十五)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无论队伍机构隶属关系如何、存在形式如何,都要坚持全国渔政执法“一盘棋”,做到职责任务不变、指挥体系不变、协作机制不变。要始终紧抓渔政执法主责主业,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持续严管,务求实效,确保职责任务不变;保持与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渔政执法机构密切联系、有效衔接,分工明确,步调一致,确保指挥体系和业务归口不变;深化部门、区域和水陆执法协作,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确保协作机制不变。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工作,把提升渔政执法能力作为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渔政执法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要明确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统筹负责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工作。

(十七)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政执法体系的支持和指导,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渔政执法能力提升相关情况,积极争取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保障任务落地见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1〕23号)同时废止。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业农村部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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