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浙环发〔2023〕42号
发布日期:2023-11-15
生效日期:2023-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结合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企信用、涉及营商环境等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2023年8月31日前制定的9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9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0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拟进行修改的5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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