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2023-11-20 09:56  点击:413
发布单位: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11-19
生效日期:2023-1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落实好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促进奶牛家庭牧场(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现开展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储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储备对象和条件

(一)储备对象。奶牛家庭牧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奶牛存栏100-3000头),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DHI)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储备条件。奶牛家庭牧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素;项目建成后,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二、支持内容

一是升级养殖种植设施设备。重点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是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项目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支持内容范围内有侧重地实施,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参照2023年补助标准,每个项目主体按照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优先支持未享受过此类项目补助的项目主体,已享受以前年度资金支持的项目主体不得以同一项目再次申领补助。以“先建后补”的方式补助。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工作,全面摸底,应储尽储,确保项目能够在2024年实施。各市(州)汇总所辖县(市、区)奶业新型经营主体项目储备统计表,于2023年11月22日前,将项目储备表,加盖公章后报至省畜牧局,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如果相关地区无储备项目,可通过电话反馈。

附件:   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储备统计表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联系人:迟桂凤联系电话:0431-88906637电子邮箱:jlmyjnb@163.com)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上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的通告(2023年11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