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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
2023-11-09 16:52  点击:545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11-09
生效日期:2023-1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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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统筹安排本届人大任期内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新时代新征程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新任务,广泛征集建议、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论证评估、充分统筹协调,并与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的通知对照衔接,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准确把握“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要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委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省高质量发展所需、人民群众所盼,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法工作方针,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快形成与江苏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更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科学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找准立法方向、确定立法原则、明确立法思路、设计主要制度,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改革发展稳定各领域各方面的基本要求,切实转化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制度。

(二)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 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及省委部署要求,善于把党的主张、省委意图转化为法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年度立法计划报省委审定,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三)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依靠人民群众立法,不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加强立法信息发布和法规宣传解读,保障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立法工作机制,重要立法项目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制度,提高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质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好“民意直通车”作用,确保立法全过程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声音,厚植立法的民意基础。

(四)强化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制度供给。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要求,紧紧围绕“四个走在前” “四个新”的重大任务,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大局中推进立法工作。聚焦“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实需要,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抓住高质量发展要害、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坚持实施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并重,形成支撑创新性、探索性、引领性发展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五)努力彰显立良法保善治的目标追求。严格遵照宪法、法律,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立法工作,坚决守住“不抵触”底线;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更加注重现行法规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法治统一。立足我省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准确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努力体现时代要求、符合省情实际、突出江苏特色。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立法规律,推进精细化立法,积极开展“小快灵”立法,以“小切口” 解决大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二、目标任务

本届人大任期内每年制定、修改法规14件左右,同时做好法规清理工作,通过一届的努力,完善与国家立法相配套、与“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重大要求相适应的法规制度,确保地方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江苏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需要和可能,立法规划安排正式项目73件,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安排调研项目42件,作为本届及下届人大立法的储备项目。此外,根据全省13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本届任期内,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审查批准设区市地方性法规约300余件。立法规划的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在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方面。安排正式项目5件:制定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数据条例,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等;安排调研项目4件:制定地理标志条例,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推动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在推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方面。安排正式项目15件:制定发展规划条例、外商投资条例、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检验检测条例、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条例、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道路运输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民用航空条例、地方金融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安排调研项目8件: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促进民宿业发展条例、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城市更新条例,修改公路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价格条例、统计条例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安排正式项目8件:制定家庭农场促进条例、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现代农业园区促进条例、耕地保护条例,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安排调研项目4件: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修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渔业管理条例、防洪条例等,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动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

——在强化社会治理方面。安排正式项目17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法律援助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安排调研项目9件:制定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学生资助条例、社会组织条例、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社会信用条例、文物保护条例、促进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等,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在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方面。安排正式项目13件:制定食品安全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社会救助条例、公共图书馆条例、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家政服务条例、传染病防治条例,修改职业病防治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学前教育条例、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慈善条例等;安排调研项目9件:制定价格监测条例、托育服务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修改养老服务条例、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爱国卫生条例、工资支付条例等,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方面。安排正式项目7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修改湿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安排调研项目8件:修改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森林法》办法和生态公益林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强化污染防控和生态修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此外,在加强人大自身建设、退役军人事务保障和拥军优属、华侨权益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还安排立法规划正式项目8件。

根据立法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需要废止和修改个别条款的法规,适时集中打包废止、修改。紧跟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及时制定、修改有关法规,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

三、主要措施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着力构建更加顺畅的领导协调制度、更加科学的质量保障机制、更加有力的工作支撑体系,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发挥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规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及时解决立法中的意见分歧和突出问题;健全立法规划项目调整机制,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合理安排立法时序,增强立法计划的预期性和可执行性;发挥政府组织起草法规、协调重大问题的依托作用,各专工委组织牵头起草重要法规、提前介入起草工作,推行专班起草模式,重要法规成立领导小组,形成法规起草合力,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加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保证规划计划有效实施。

(二)健全立法工作的各项机制。持续落实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表决前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各专工委与省司法厅、有关部门相互征求意见和重要问题会商制度。落实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立法后评估制度,开展法规实施情况“回头看”,建立健全法规清理工作机制,推动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和及时修改完善。

(三)完善立法工作的支持系统。组建新一届立法咨询专家组、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法制专业组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遴选工作,以县级人大常委会为重点优化联系点构成和布局,推动联系点标准化建设、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提升联系点能力和水平。加强立法研究基地建设,健全目标考核、成果转化和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更好发挥立法研究基地对立法工作的智力支持作用。

(四)强化立法工作的各项保障。加强各专工委组织建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配齐配强法工委队伍。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多渠道地开展立法培训,采取上下挂职、干部交流等方式,多岗位历练培养立法干部,使之成为立法工作的行家里手。加大立法工作投入,将委托第三方起草、论证、评估,专家咨询,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研究基地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加强对设区市立法的指导。优化设区市法规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与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协调,在立法选题、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为设区市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指导和帮助。改进指导方式,以设区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为重要抓手,推广立法精品成果和立法工作经验,发挥立法精品项目的示范作用。加强对设区市法规合法性的审查把关,切实维护法治统一。

(六)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原则,做到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大督促纠错力度,维护宪法尊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保证中央令行禁止。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法,继续实行报备情况核查通报、三方同步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等制度,建立重点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机制,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好我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附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23-2027年)

附件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23-2027年)

(共115件,其中正式项目73件、调研项目42件)

一、正式项目(73件,其中制定36件、废旧立新4件、修改33件)

(一)2023年(18件,其中制定10件、修改8件)

1.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制定)

2.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制定)

3.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制定)

4.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制定)

5.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制定)

6.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

7.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制定)

8.江苏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制定)

9.江苏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制定)

10.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制定)

11.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修改)

12.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

1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

1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

15.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

16.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

17.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改)

18.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改)

(二)2024年(16件,其中制定10件、废旧立新1件、修改5件)

1.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制定)

2.江苏省数据条例(制定)

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制定)

4.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制定)

5.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条例(制定)

6.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制定)

7.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制定)

8.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制定)

9.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制定)

10.江苏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制定)

1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废旧立新)

12.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修改)

13.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修改)

14.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

15.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改)

16.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

(三)2025年(13件,其中制定5件、废旧立新1件、修改7件)

1.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制定)

2.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制定)

3.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制定)

4.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制定)

5.江苏省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

6.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废旧立新)

7.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8.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

9.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修改)

10.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

11.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

12.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改)

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四)2026-2027年(26件,其中制定11件、废旧立新2件、修改13件)

1.江苏省现代农业园区促进条例(制定)

2.江苏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条例(制定)

3.江苏省耕地保护条例(制定)

4.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制定)

5.江苏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定)

6.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制定)

7.江苏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制定)

8.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

9.江苏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制定)

10.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

11.江苏省家政服务条例(制定)

12.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废旧立新)

13.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废旧立新)

14.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修改)

15.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改)

16.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

17.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

18.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19.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20.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21.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

22.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

23.江苏省慈善条例(修改)

2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改)

25.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修改)

2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改)

二、调研项目(42件,其中制定16件、废旧立新1件、修改25件)

1.江苏省价格监测条例(制定)

2.江苏省地理标志条例(制定)

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制定)

4.江苏省促进民宿业发展条例(制定)

5.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制定)

6.江苏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制定)

7.江苏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制定)

8.江苏省学生资助条例(制定)

9.江苏省社会组织条例(制定)

10.江苏省托育服务条例(制定)

11.江苏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制定)

12.江苏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制定)

13.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制定)

14.江苏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制定)

1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制定)

16.江苏省促进网络文明建设条例(制定)

17.江苏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废旧立新)

18.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修改)

19.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20.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改)

21.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改)

22.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修改)

23.江苏省统计条例(修改)

2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修改)

25.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修改)

26.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修改)

27.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28.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29.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修改)

30.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

31.统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的修改

32.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

3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改)

3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改)

35.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36.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

37.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修改)

38.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改)

39.江苏省价格条例(修改)

40.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改)

41.江苏省防洪条例(修改)

42.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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