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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衢3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关于“食品标准”依然存在交叉、相互矛盾、不全面等问题的建议
2023-11-03 16:59  点击:511
发布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10-25
生效日期:2023-10-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余震代表、刘慧琴代表、吴平代表、陆利红代表、杨波代表:

你们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衢30号建议《关于“食品标准”依然存在交叉、相互矛盾、不全面等问题的建议》收悉,各位代表所提建议对我省食品企业在食品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和疑惑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研究,并提出了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感谢对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主要观点和意见

你们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和意见:一是《面包质量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两个国家标准对相同的产品规定了不同的理化指标,建议明确企业应该执行的标准;二是部分面包、糕点、肉制品等短保质期食品出厂检验合格后已过最佳食用期,建议在预包装食品中区分短保质期和长保质期制定执行标准;三是腌腊肉加工成熟肉制品所套用的执行标准不含酸价、过氧化值等腌腊肉制品的特性理化指标,建议在肉制品中根据即食和非即食分类制定执行标准。

二、针对所提意见建议的答复说明

(一)关于糕点、面包标准情况的说明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实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是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中理化指标(酸价、过氧化值)为食品安全指标,是对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面包质量通则》(GB/T 20981-2021)是推荐性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面包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属于产品质量标准,该标准中理化要求(水分、酸度)为产品质量指标,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

以上两项标准中酸价指标超出要求,会危害人体健康;酸度指标为产品质量指标,酸度超出要求时,对滋味与口感有影响,但不会危害人体健康。

面包生产企业在确定产品执行标准时,GB 7099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在产品标签标示产品标准时允许只标注GB 7099;若产品标签标准执行标准为GB/T 20981时,允许只标注GB/T 20981,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如:GB 2760、GB 2762、GB 7099、GB 29221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关于产品保质期的说明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未对保质期作出规定。GB 7099、GB/T 20981等相关标准也未对产品保质期作出明确要求。

食品保质期与食品原料、生产工艺、包装材料等相关,保质期需要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通过产品稳定性试验进行确定。

(三)关于产品出厂检验、组批的说明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糕点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及出厂检验项目作出规定。GB 7099未对出厂检验项目作出明确要求。GB/T 20981对产品组批、出厂检验项目作出规定。

生产企业可以按照GB 7099、《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厂检验项目,对感官、净含量进行批批检验,对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理化要求定期进行验证,检验频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肉制品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频次按照肉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4.1条款: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为推荐表示内容,未做强制性要求;该标准对生产日期标注作出明确规定。产品批号或组批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参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执行。

(四)关于GB 2726、GB 2730的说明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GB 2726第3.1条款: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熟肉制品的生产企业原料肉为腌腊肉制品,原料肉执行标准为GB 2730,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GB 2730对原料肉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包括GB 2730规定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过氧化值、三甲胺氮)、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等。原料肉按照生产工艺熟制后产品按照GB 2730进行执行,出厂检验应对GB 2730规定的感官要求、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行检验。

其他食品的相关规定与上述情况一致。

(五)关于标准意见反馈平台的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反馈平台常年开放,各标准使用单位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可通过该平台随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反馈。同时,标准是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但不是“唯一”,如确实存在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每年都开展年度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征集,建议相关单位根据需求积极申报立项。

再次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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