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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3〕54号)
2023-10-20 13:39  点击:612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豫政办〔2023〕54号
发布日期:2023-10-18
生效日期:2023-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日

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以下简称综合监管)质效,探索符合我省特点的创新性监管模式,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区域联动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精准有效监管,为推进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分批确定全省统一实施的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加快实现重点领域综合监管全覆盖。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第一批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工作方案制定及综合监管服务手册编制工作,开展重点领域综合监管。2023年年底前,建立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滚动发布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和协同监管机制;部分行业领域和地方综合监管试点取得创新性成果。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更加优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全面推广,风险防范预警和问题发现处置能力大幅提升,综合监管对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效能充分释放。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综合监管重点领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积极开展综合监管。

(二)分批建立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以“互联网+监管”事项为基础,组织梳理需实施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清单,统一汇总后报省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省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分批确定全省统一实施的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管理并动态更新。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地自行实施的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管理并动态更新;具备推广条件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全省统一实施的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

(三)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组织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名录库并动态更新。新增市场主体由省市场监管局统筹,按“双告知”要求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由省市场监管局提请省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其研判定性,明确其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四)制定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和服务手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逐事项明确责任分工、工作任务、监管流程、协作机制、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要求,形成工作方案报省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同时,编制综合监管服务手册,明确实施主体、设定依据、监管措施、规则标准、监管程序、咨询投诉渠道等要素,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创新综合监管方式方法。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各部门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汇总取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拓展非现场监管,积极应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探索线索自动触发、远程取证固证、远程执法处置等监管方式,依法对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管。

(六)联动开展跨区域监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协同联动,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相关地方弥补监管短板;组织建立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对需要跨区域调用监管执法资源的,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积极探索采取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推动省部、省际之间跨层级跨区域监管工作。

(七)强化风险隐患联合监测处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针对综合监管事项风险隐患特点,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河南政务服务网、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渠道收集本行业本领域问题线索,涉及综合监管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转送、核查、处理。

(八)加强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对接和协同联动,根据不同领域监管需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源头追溯、线索移送、联合调查、行刑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

(九)强化综合监管平台支撑。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要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总枢纽,加强通用功能集成共建和业务系统融合互通,深度对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信用信息平台一体化信用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全面联通各地、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和各领域行政审批业务系统,构建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积极拓展综合监管应用场景。

(十)推进综合监管数据互通共享。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数据供需对接协调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完善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等基础信息库,积极推动综合监管所需数据汇聚共享,明确综合监管数据回流和共享规则,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

(十一)开展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围绕综合监管工作难点堵点问题及新领域新业态等,积极组织开展综合监管试点,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省部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在我省开展综合监管工作试点,加大对各地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承担第一批试点任务的地方,2023年10月底前要将试点工作方案、2023年年底前要将阶段性总结报告报省综合监管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机制组建省综合监管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要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督促。各地要明确专门机构,充实工作力量,突出工作重点,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综合协调、培训指导、检查整改等工作机制,做好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工作,扎实推进综合监管各项任务落实。

(三)广泛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及时发布综合监管相关信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对综合监管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附件:1.河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批)

2.河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任务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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