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发布日期:2023-10-20
生效日期:2023-10-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进出口
备注: 相关解读:政策解读—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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