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办法》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按照本办法要求依法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小作坊配备食品安全员;固定制售食品摊贩(小餐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依法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视为已配备食品安全员。
《办法要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有关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控。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具体详细内容详见《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