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88号)
2023-09-22 10:06  点击:1380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9〕第88号
发布日期:1999-04-02
生效日期:1999-04-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各总部、军兵种有关部(局),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军队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对打着军队、武警部队招牌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进行了多次清理,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这类问题屡禁不止。特别是中央作出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以后,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商标、广告中,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既损害军队声誉,又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

由军队授予代号的企业,其代号名称可在军品生产及相关领域使用,其它商贸开发经营活动一律使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以代号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变更为带有行业特征且不涉及军事秘密的规范名称(如:第××××机械厂)。

二、企业商品(服务)商标,一律不得冒用军队、武警、部队、国防、八一等特义字样和军旗、军(警)徽等标志。

三、严禁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发布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上述军用番号、代号、字样和标志图案,不得使用“军品专营”、“军品代销”等用语。

四、严禁在民用商品上印刷、刻制、铸造军旗、军(警)徽、八一、勋章等军用标志物。非军工定点企业不准擅自制造此类标志物,更不准销售军品。

五、军、警服装、鞋、帽、被装等产品,凡是作为民品上市销售的,不得使用军、警图文标志;沿街店铺一律不准打出“军需品”、“军用品”及类似招牌。

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军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已注册的商标明显损害军队声誉的,应由商标注册人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销,或由其它单位和个人提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查处。今年上半年,各中心城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军队企管、警备部门,对商业街区和公共场所的广告、招牌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无视法规,有禁不止,继续滥打招牌,损害军队声誉和社会利益的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驻地军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以数字化为引领深化技术改造促进产业 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2023—2027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6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