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规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结合三地实际,三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了《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0月4日。
《办法》分为八章(共六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要求,《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六条及第六章作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备案主体资质要求和备案信息公示等内容。
(2)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第十三条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为提升监管质效,聚焦“一老一小”重点领域,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养老助餐服务单位等供餐的,纳入报告事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六种情形发生变化,应当报告。
(3)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预包装食品销售,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许可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提出救济性措施,明确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待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4)精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为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数据集成共享,《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并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并填写提交。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审批部门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5)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充分考虑近年来三地在压缩审批时限上的创新探索和实践经验,以进一步压缩许可工作时限作为便民惠企的有力举措,《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将法定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至多十个工作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政审批部门探索通过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核查,提高审批效率。
(6)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单位内部不足30人集中用餐(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等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7)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
(8)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为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科学精准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一是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制售)、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并明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二是在餐饮服务类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并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三是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四是在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简单制售分类。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审查要求,从事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除外。五是制定经营项目的涵盖替代原则,明确已经获得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经营项目,可从事部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低的经营活动。
(9)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办法》第九条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程电子化工作,通过让数据多跑路,减少企业跑动次数,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