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规则制订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23年9月27日。
《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识别性和监管执法,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指南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定义,即利用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应能让消费者明确辨别其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同时,对于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广告的可识别性,并明确规定了在特定类型的广告发布中应如何标明“广告”。例如,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新闻资讯、互联网视听内容等互联网信息内容流中发布的信息流广告,都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得使用“赞助”“推广”“推荐”“AD”等替代。。
此外,《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还对互联网直播营销的广告可识别性进行了规定,强调直播间运营者或直播营销人员应在直播营销活动中显著标明其身份。并且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互联网广告。
最后,《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鼓励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显著标明“广告”的同时,标明广告主身份,同时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不具备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