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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08-23 17:23  点击:1186
发布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3-08-23
生效日期:2023-09-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5-09-21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省药监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反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8日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同)对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本细则所称涉嫌犯罪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须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五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的受理、审定以及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等职责范围内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奖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具体的预算金额和测算方式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属于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情形,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注册资料造假、办理行政许可资料造假;

(五)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违反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三)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四)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五)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一)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二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本细则所称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在重大违法行为基础上依法被处以从重行政处罚,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七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后及时填写《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举报人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等进行审定,并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举报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后,领取奖励。

举报奖励复核的时间不计入该期限内。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受委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或受委托人实名银行卡卡号。

匿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举报奖励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举报人身份代码和举报密码。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具体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举报人是指违法主体的内部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证明等能证明其内部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内部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可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标准,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按1倍以上(不包括本数)、1.5倍以下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内部举报人领取奖励时,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实名银行卡卡号,或者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以及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后,领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内部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内部举报人故意实施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内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媒体及自媒体等曝光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并按规定退回财政。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细则,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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