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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和配制成香精后加香的香料汇总
2023-08-22 16:56  点击:1402

GB 2760-2014 中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中有一条规定是:“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很多伙伴经常会有这样的疑惑,哪些香精可以直接加香,哪些必须配制成香精加香,食品伙伴网本次针对相关的规定进行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可以直接加香的香料品种

GB 2760-2014 实施指南中提到,可以直接用于食品加香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很少;并列出了三种可以直接用于食品加香的香料品种,分别是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提取物)。

二、明确需要配制成香精后才能用于食品加香的品种

(1)L 一精氨酸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明确 L 一精氨酸 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 250 毫克/千克。此前已有因直接在食品中直接添加精氨酸被投诉的法院判决案例,大家应根据《复函》中的使用方式和用量使用精氨酸,避免出现此类不合规的情形。

(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中有相应要求的食品用香料

我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批准公告中会明确食品用香料的用量及使用范围,比如香兰醇、葡萄糖基甜菊糖苷、4-癸烯酸、2-(4-甲基-5-噻唑基)乙醇丙酸酯、4,5-辛二酮、5-羟基癸酸乙酯、己二酸二辛酯、乙基芳樟基醚、L-γ-谷氨酰-L- 缬氨酰-甘氨酸、非洲竹芋提取物等,公告中都明确其需要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各类食品(GB 2760-2014 表 B.1 食品类别除外),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示例见下图)。因此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要关注其公告中相关要求。

三、GB 2760 修订情况

2021 年公开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表 B.2 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的食品用香料名单(见下图)。这部分的修订是为了避免食品用香料滥用,将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列入表 B.2 中。GB 2760本次征求意见已结束,但是尚未发布修订版本,表 B.2 现阶段可作为参考,后续大家可以持续关注 GB 2760 的修订情况。

小 结

食品用香料能否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在关注标法层面要求的同时,也要依据香料本身的性质和食品加工工艺来判定。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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